泰福-KY:公告本公司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業經核准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3-02-10 18:40
一、本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減資彌補虧損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12年01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6808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次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9日臺證上二字第 1120001663號函核備。 三、依照公司法第273條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生物相似藥及新藥之研發、製造及銷售。 (三)本公司所在地:P. 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 - 1205 Cayman Islands (四)董事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9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均為3年,得連選連任。 (五)訂定章程之年月日:於102年05月08日訂立,公司章程最近一次修改日期為111年06月17 日。 (六)原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5,000,000,000元,分為 5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七)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527,381,010元整,發行股份為352,738,101股。 四、訂定民國112年01月19日為減資基準日。 五、本次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如下: (一)換發股票總數:包括歷年已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352,738,101股,每股面額為新 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3,527,381,010元。 (二)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2,350,727,34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 235,072,734股。 (三)減資比率:減資比率約為66.64228597 %,每仟股換發約333.5771403股。 (四)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換發股份總數計117,665,367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 元,共計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176,653,67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 算。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至停止過戶日 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登記,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 之畸零股,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用以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 體登錄費用),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六)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12年03月01日。 2.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期間:民國112年03月02日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期:民國112年03月05日。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民國112年03月06日至民國112年03月10日。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民國112年03月10日。 6.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暨舊股票終止上市買賣日:民國112年03月13日。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 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7.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各該股份相同。 8.辦理過戶方式:因民國112年03月05日最後過戶日為假日,凡持有股票尚未過戶者,務請 股東於民國112年03月03日(星期五)下午17時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 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12年03月05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 戶手續。 (七)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1)由於本公司普通股一律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盡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股東持現股(已過戶)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原留印鑑章及集保存摺影本連同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股票申請書及無實體登錄轉帳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3)股東持現股(未過戶)換發:請股東持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相關證明 文件)、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補辦過戶後再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手續。 (4)已存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份,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 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代理部辦理,電話:(02)6636-5566。(郵寄申請辦理者,請依前述方式檢附相關文 件並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以免遺失)。 (八)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六、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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