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團體擔任公益信託監察人究竟行不行?
理財周刊 2022-12-30 08:01
文.張淑敏
安養信託中選任信託監察人非常重要,但是目前願意擔任信託監察人的法人僅有七、八家,且受限於地域、人力,能夠提供的服務量能仍然非常有限;同時,這些法人中,以服務自身會員,開立安養信託來照顧身心障礙子女的經濟安全占多數,對於高齡社會失智者的經濟安全著墨更為有限。
以筆者詢問其中一家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的條件為例,依然無法滿足筆者想要幫媽媽開立他益安養信託,以及幫自己超前部署,預開自益安養信託的需求:
1. 服務對象限定服務無子女的自益安養信託。
2. 強調信託內要放「現金」,越多越好。單純保險金批註的預開型安養信託,不受理。
3. 所以若是單身子女擔心自己比失智長輩早走,想以保險金批註成立安養信託,確保身故保險金可以用來照顧失智長輩,這樣的需求,不是該社福團體可以服務的。
4. 同上,單身者想預開安養信託,「以房養老」,確保自己晚年萬一失智的人身照顧,也是無法受理的,因為沒有納入現金。換言之,現金不夠多的單身族,也非該社福團體服務對象。
當然,以上挑戰除了因為既有願意擔任信託監察人之社福團體服務量能十分有限外,一樣回歸到目前金融機構提供的安養信託商品及服務是否完善,否則即使民眾已經上門諮詢,仍然會因為需求無法滿足,而不了了之。
* 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的財源與法律風險
儘管衛福部、金管會、信託公會甚至金融機構都期盼更多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但是社福團體未必能如大家期望,提供這樣的服務,原因是適合的專業人才難覓,且社福團體未必有足夠的財源聘僱專人執行信託監察人的職務。
歷史悠久的社福團體主要倚賴的人才多為社工背景,而社工未必具備金融、法律、失智照護、長照等跨領域專業,且近年來社工在社福團體中勞動權益被嚴重剝削的情況,已經是國家不得不重視的課題。以社工師的薪資水準而言,若無祖上庇佑,終其一生的收入,在高齡社會中,可謂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助人者老年可能需要社會救助。而擔任信託監察人,甚至如本會核心任務,希望超前部署擔任意定監護人,更是法律風險極高,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萬一遭到家屬提告,所屬團體究竟會挺身保護自家工作人員,還是切割雇傭關係?從理監事對於員工的勞動權益觀念,以及該團體過去勞檢紀錄、勞資爭議案件,可以一葉知秋。
信託法第 52 條第二項明定「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立法者訂定這個條文時,是否考慮到信託監察人若未能從執行職務中獲得適當的報酬,有何「本錢」得以為受益人提起訴訟或訴訟外之行為?若沒有時間及金錢來捍衛受益人的權益,當受益人之法定監護人與信託監察人對於維護受益人權益之意見相左時,信託監察人如何遵循信託法第 54 條「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更甚者,隨著長壽趨勢,百歲人生來臨,當個案信託資產用罄時,信託監察人如何處理?信託監察人、意定監護人的責任義務邊界在哪裡?
* 期待金管會更有作為!
綜上,筆者給主管機關的建議如下,希望金管會也能扶持像本會這樣胸懷大志的小幼苗,以便落實高齡失智經濟安全,促進失智友善、友善金融的社會早日來臨!
(1) 應該為廣大的金融從業人員規劃在超高齡社會中適合的職涯發展,例如爭取長照產業中該有「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的角色,而非僅致力擴大收取法定課程學費的族群。
(2) 應該扶持願意實質解決高齡社會問題的人民團體,而非持觀望態度,指望衛福部、地方政府要求老牌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
(3) 促進公私協力優化「以房養老」商品。
參考「張淑敏,如何建構公私協力的長照服務體系 - 從保險業的視角論之」,保發中心委託,2020 年 6 月 - 11 月。(研究計畫主持人呂慧芬博士)
(4) 保單批註進入安養信託之作業規範。
(本文作者張淑敏為前澳盛銀行銀行保險部主管 (副總) 及簽署人,現為「中華民國高齡金融暨長照跨領域發展協會」秘書長、第一屆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來源:《理財周刊》116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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