鈺邦:本公司董事會通過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5-10 17:41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5/10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
不超過普通股3,000,000 股,每股面額10 元,共計新臺幣30,000,000元。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
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
訂定。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即增資基準日)後,至屆滿下述時程時仍在職且
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下:
(A)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20%。
(B)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20%。
(C)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20%。
(D)屆滿4年:獲配股數之20%。
(E)屆滿5年:獲配股數之20%。
(2)前述「個人績效」係指年度考核評等B+以上。
(3)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重大
過失者,視為未達成既得條件。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
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
為限。
(2)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
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並考量公司
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等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經
理人及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 單一員工得獲配之股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留任及吸引公司所需人才、
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共同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以民國111年5月9日收盤價(董事會開會前一日)設算估算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
新臺幣150,600仟元。民國111年~116年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估算分別為20,080仟元、
30,120仟元、30,120仟元、30,120仟元、30,120仟元及10,04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目前本公司已發行股份88,953,514股計算股數計算,對民國111年~116年每股盈餘
影響分別為 0.23元、0.34元、0.34元、0.34元、0.34元及0.11元,對股東權益尚無
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 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 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並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 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及參與現金增資認股
等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並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4) 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 條第3 項所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
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
時間及程序依信託保管契約或相關法規規定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客觀環境需修訂
或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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