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登-KY:修訂本公司「民國105年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3-22 17:56
第11款
1.事實發生日:111/03/2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05/05/0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105年5月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原公告申報內容:
第五條 發行條件
(三) 既得條件
1.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年度績效
考核達A(含)以上且符合公司設定績效目標,且五年內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時,既得30%股份。
2.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十年。第六年至第十年年度績效
考核達A(含)以上且符合公司設定績效目標,且十年內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之情形時,既得70%股份。
第九條 實施及修訂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1年3月22日董事會決議修訂之部分條文主要內容:
(三) 既得條件
1.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年度績效
考核達A(含)以上且符合公司設定績效目標,且五年內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委任契約、「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且未有職務調
動或受懲戒之情形時,既得30%股份。
2. 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滿第六年至第十年年間績效考核達A(含)
以上且符合公司設定績效目標,且期間內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
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他約定,且未有職務調動或受懲戒之情形時,滿第
六年至第十年每年可既得14%股份。
第九條 實施及修訂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修訂,應經股東會決議,且公司應與所有被授與員工合意變更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受領同意書。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後辦法提請近期股東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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