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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淳紳:公告本公司與蘋果日報及其所屬陳○蔚記者間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蘋果日報及其所屬陳○蔚記者之上訴,本公司勝訴。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2-14 20:36


第2款


公司代號:4529


公司名稱:淳紳

發言日期:2022/02/14

發言時間:20:36:51

發言人:彭長鳳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蘋果

日報」)及其所屬陳○蔚記者。

被上訴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上字第560號。

4.事實發生日:111/02/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蘋果日報所屬陳○蔚記者於108.09.04發布有關本公司之報導,內容以不實、誇大之

陳述詆毀本公司商譽,致影響本公司股東權益,本公司依法對該陳○蔚記者及其僱

用人蘋果日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移除該不實報導及登報道歉。

(2)經109.3.27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蘋果日報及其僱用人陳○蔚記者應自蘋

果日報網站上移除該日發布有關本公司不實報導內容,並依以法院判決文所示規格

要求辦理道歉聲明,刊登在蘋果日報網站上一日…等。

(3)惟於109.04.14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知蘋果日報及其所屬陳○蔚記者不服

該院民事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業經110.11.30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60號

民事判決蘋果日報及其僱用人陳○蔚記者上訴駁回,並命上訴人蘋果日報及其僱用

人陳○蔚記者應自蘋果日報網站上移除該日發布有關本公司不實報導內容,並依以

法院判決文所示規格要求辦理道歉聲明,刊登在蘋果日報網站上一日,及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上訴人蘋果日報及其僱用人陳○蔚記者負擔…等。

(4)承上 上訴人蘋果日報及其所屬陳○蔚記者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60號第

二審之判決,於110.12.29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110.12.28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述理由,且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等情,經臺灣高等

法院裁定蘋果日報及其僱用人陳○蔚記者其上訴為不合法,且毋庸命補正,予以駁

回。

6.處理過程:委請泰鼎法律事務所處理,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駁回蘋果日報及其所屬

陳○蔚記者之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文所示內容如下:

【道歉啟事向淳紳股份有限公司致歉】

本報於民國108年9月4日刊登「【獨家】才剛宣布與裕隆簽MOU淳紳遭爆放無薪假還欠薪

」為標題之報導乙則,經查該新聞標題及內容均有錯誤,本報確有查證不周、報導不實

之情事,造成當事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商譽損害,本報特此鄭重公開致歉,並特予澄清

更正。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暨撰文記者陳○蔚致歉。

(2)上述內容規格為於蘋果日報官網網站下之「熱門新聞或財經地產新聞處,以同原報

導刊登方式,啟事之標題及內容文字於各電子產品內顯示時均不小於原報導之文字

內容。

(3)上訴人蘋果日報及其所屬陳○蔚記者於收受判決書後如不服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10日內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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