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豪:修正本公司有關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11-05 14:13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10/11/05
2.公司名稱: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有關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
6.因應措施:
董事會通過修正民國109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之會議紀錄:
修正本公司民國109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提請 公決。
說明 一、 109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業經109年3月24日通過。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之2條規定,修正本公司109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條文,條文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三、本案已徵得員工同意並擬於董事會同意後,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提股
東常會報告。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公司修正後之民國109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下
均豪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
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員工(所稱「子公司」係
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
外子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股數,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人
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由
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
準,授權董事長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
至新台幣分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或依據
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
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
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
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
事項,始得辦理。
第七條之一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
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有關員工認購本公司買回股份施行細節,授權董事長另行核定辦理。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員工股份予員工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
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
消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及修正應提報股東會報告。
第十三條 本辦法訂立於2020年3月24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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