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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紘康: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1-07-14 18:41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10709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1.67000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所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公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發行總數僅佔實收資本額之1.67%,對股權稀釋程度甚小。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依上述時程與比例執行, 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請參閱11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紘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工 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 (係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 號令規定)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 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經董事長核定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 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與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3.屬1與2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 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之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500單位,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本公司1,000股之普通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為發行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得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憑證。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 為四年,除本辦法規定外,本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 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四年存續期間期滿時, 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執行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6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經公司認定之 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之重大過失,公司有權 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15工作日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失效。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30天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當日起失效。 3.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 等原因,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認股權人, 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留職停薪或育嬰假之影響; 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3個月內 行使認股權,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 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 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 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 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轉任人員: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 須轉任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其未行使部分即失效。 8.若前述權利行使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則行使期間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戶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因本公司辦理 私募、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 證劵、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公司合併、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其他公司未取得 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 (但不包括1.附認股權或 轉換權利之股份或公司債,因所附認股權或轉換權利 的行使而導致發行新股;2.或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 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整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為準。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訂定之 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 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而逾期未繳款者,該部份之認股權憑證即失效。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 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股票。 (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或興櫃)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 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因行使認股權獲得股份,而須於任何國家或地區依法律規定繳納 任何賦稅時,此等稅賦,包括但不限於認股權人個人所得稅及本公司代扣繳稅, 應由認股權人負擔。 十一、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 契約書」。認股權人於簽署完成後即取得認股權憑證。 (二)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 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情事, 本公司有權收回並註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十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證行使、認股繳款、 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 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 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訂定一一O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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