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林榮錦對台灣東洋特殊背信罪乙案二審竟翻轉無罪,台灣東洋定將上訴到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5-27 15:45
第53款
1.事實發生日:109/05/27
2.公司名稱: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台灣東洋前董事長林榮錦涉犯證券交易法之特殊背信罪乙案,今日臺灣高等法院
改判無罪。
(2)本案前經台灣東洋於民國103年12月9日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檢署於民國
104年6月16日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6年9月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判四罪,處以
十年有期徒刑。
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二審法院審理本案兩年六個月,只開兩次審理庭,僅傳一個被告方面證人,該證
人且為林榮錦晟德集團之顧問,而對於檢察官及台灣東洋聲請傳喚之證人,完全不予
理會,審理顯然草率,此一審判結果傷害台灣東洋三萬餘股東權益甚大,且為公司治
理立下惡例,台灣東洋完全無法接受判決結果。
(2)本案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榮錦所犯四罪,總計二十一年之刑,及應執
行有期徒刑十年。關於台灣東洋之困難學名藥藥品相關權益,皆為多年兢兢業業研
發而來,公司投入十三項困難學名藥品近十四億元,台灣東洋聲請藥品鑑價,二審
法院卻置之不理,並荒謬認定藥品價值尚不成熟未及新台幣一千萬元,以此作為翻
轉判決之論據,足見二審法院對於醫藥產業及藥品研發缺乏合理認知。
(3)另二審法院完全漠視林榮錦以非常規交易之方式,安排紙上公司Inopha AG公司簽
訂非法三方合約,並稱台灣東洋與J&J公司之合約僅為代工合約,無須經董事會同意,
忽略該違法簽訂之三方合約名稱即為License, Manufacturing and Supply Agreement
(授權、製造及供貨合約),內容有簽約金、里程碑金、權利金等三金,且上述三金
有關之研發技術等均為台灣東洋所獨立完成,絕非僅為代工合約性質。
(4)二審法院認定「東洋從西元2005、2006年間開始進行國際合作,但沒有公司有意
願合作,只有Inopha AG公司願意與東洋公司合作。Inopha AG公司曾經在歐盟成功
聲請Docetaxel的藥證;簽署上開合約後,也確實從事臨床試驗及向英、德等國進行
藥證諮詢而確實具有履約能力」。上述論點完全不符事實。事實上Inopha AG公司是
林榮錦授意在台灣東洋任職之Denis所設立,且為一空殼公司,沒有員工,沒有辦公
室,沒有實蹟。Inopha AG公司從未在歐盟成功申請藥證,也從未從事臨床試驗及證
明有履約能力。查該Docetaxel藥證之取得為AET公司,並非Inopha AG公司,二審法
院竟張冠李戴,片面採用對方毫無事實根據之論述,作出無理判決,顯然荒謬,其荒
唐草率,令人痛心,且傷害台灣東洋股東權益甚鉅。
(5)林榮錦曾擔任台灣東洋董事長兼總經理長達十九年,任期中隻手遮天,違反公司
治理,罔顧公司及股東權益,將公司藥品違法授權,造成公司重大損害,二審判決竟
不顧事實作出無罪判決,台灣東洋對於該姑息養奸之判決,完全無法接受,且該項判
決完全摧毀公司治理之精神,為我國上市櫃公司之未來發展埋下陰影。台灣東洋為伸
張司法正義,必將請求上訴,並請法院繼續對林榮錦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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