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坤建:公告本公司於109年度變更折舊方法之會計估計變動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0-03-16 15:40
第9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 109/03/16
2.變動之性質:折舊方法之會計估計變動
3.變動之理由:本公司自109年度起,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
不動產折舊方法由原定率遞減法改採直線法。本會計估計變動案,業
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就此項變更之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
複核意見,認為應屬合理。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不適用。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不適用。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不適用。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本
公司考量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之使用狀況並參酌同業做
法,預估以前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其未來每年經濟
效益及耗損將呈平均化發生,擬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將以前年度
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折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
直線法,是項折舊方法變更較能反映其經濟使用產生效益及消耗型態變動
;另檢視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殘值及耐用年限,並
依資產實際使用情形及其經濟實質估計其殘值及耐用年限。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
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
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全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全坤公司)擬將原採用定率遞減法提列折舊之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改以直線法提列,其估計變動之性質、估
計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採用新折舊方法對當期損益
之預計影響數,暨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
等內容,業經本會計師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以
下簡稱「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予以複核竣事,茲說明如下:
一、全坤公司以前年度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
因預計其經濟效益逐年遞減,故採定率遞減法提列折舊,並於會計政
策中敘明相關折舊方法。全坤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之規定,於每一年度財務報導結束日檢視資產採用之折
舊方法,若對資產所含之未來經濟效益之預期耗用型態已有重大變動而
適當調整時,該變動應按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二、 全坤公司考量其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之使用狀況
並參酌同業做法,預估以前年度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
不動產其未來每年經濟效益及耗損將呈平均化發生,擬自民國一○九
年一月一日起,將以前年度購入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
產折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是項折舊方法變更較能反映
其經濟使用產生效益及消耗型態變動;另檢視帳列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殘值及耐用年限,並依資產實際使用情形及其經
濟實質估計其殘值及耐用年限。
三、全坤公司依據前述評估結果,自民國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將該等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之折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
直線法,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
規定,此項會計估計變動應予以推延適用,此估計變動預計將使民國
一○九年度之折舊費用減少69,870千元。
綜上所述,本會計師複核該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折
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為直線法,其原採用及擬改用折舊方法之原
因與理論依據、新折舊方法較原採用折舊方法為佳之具體事證內容、
全坤公司之相關聲明及資料等,未發現有不合理之處。
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
12.因應措施:本公司於109/3/16董事會決議通過,自109年度起本公
司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投資性不動產折舊方法由定率遞減法變更
為直線法,後續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於109年3月1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
公告申報,並提報本公司109年6月9日股東常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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