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說明104年12月7日媒體報導本公司安順廠案乙事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12/07
2.公司名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中時即時等媒體
6.報導內容:
…台南地方法院7日下午5點宣判,法官認定經濟部、中石化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賠1億6817萬元…。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判決,待收到判決後,再進一步決定是否提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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