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抄底金控家族 金控大股東持股透明化 明年7月全都露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12-24 21:36
由於國際洗錢防治機構高度重視「最終實質受益人」,加上國內家族化金控股東不透明,無法看出誰是具控制力股東的「關係人」,因此,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上任後,積極推動金控股權結構透明化,銀行局將於明 (25) 日正式發布申報注意事項,並給予半年緩衝期,訂 2020 年 7 月 1 日正式上路。
金管會今年初邀 18 家金控或銀行董總及大股東開會,徵詢對列報實質受益人的意見,獲得理解且表達願意配合後,就開始著手規劃「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要求大股東申報持股時,須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一併列入申報內容。
金管會表示,經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有關實質受益人的規定,增訂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第三人為法人時,將相關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併列入申報範圍。
包括五種持股模式,1、直接間接持股逾 25% 自然人;2、透過委任、契約等各種方式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如透過家臣或經理人去控制金控或銀行;3、表面看不出是前二項,甚至無持股,但透過層層安排可控制具決策權之人;4、透過銀行信託專戶如員工持股信託、員工福委會有效控制該帳戶之最終決策人;5、是透過各式財團法人、信託架構來有效控制。
同時,參考「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有關豁免適用辨識實質受益人的規定,及考量金管會對法人股東背後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的監理需求範圍,若具備一定透明度身份的法人,如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外國政府機關、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M揭露其主要股東的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增訂申報持股時,免將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併列入申報。
金管會強調,本次修正目的是為將金融機構的股權管理,納入實質受益人的觀念,落實股權透明化,要求已依本注意事項申報,且生效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股仍超過 5% 的股東重新申報,並為利申報者充分檢視自身股權情形,故給予緩衝期。
簡單來說,依據金控法 16 條或銀行法 25 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共同持有金控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 5%,要向金管會申報;累計增減 1 個百分點,也要向金管會申報,以確保股權透明化與股東適格性。至於持股逾 10%,也要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若未申報或未核准,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命令限期內處份,且將開罰 200~1000 萬元不等罰鍰。
據金管會日前資料顯示,金控大股東持股不到 10% 僅中信金、開發金、玉山金和台新金,而台新金大股東吳家已申報握有台新金超過 10%,其餘至今尚未有再超過 10%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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