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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以借款勸誘買保單 金管會祭5大措施防堵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09-24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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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以借款勸誘買保單 金管會祭出5大措施防堵。(鉅亨網資料照)

為了防堵保險業務員在賣保險時,以保單借款或貸款勸誘保戶,金管會今 (24) 日預告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祭出 5 大控管措施防堵借錢買保單的行為,若違反規定將核處新台幣 60 萬元至 1200 萬元罰鍰,最快預計今 (2019) 年底前上路。

首先,保險業招攬人員在招攬時,金管會新增規定應該瞭解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以及在招攬報告書中,應納入要保人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險單借款情形。

第二,金管會再明定保險業務員及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且不得給付或支領推介要保人申辦貸款繳交保險費的貸款酬金。

第三,明定保險業就資金來源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且購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 3 年以下的傷害保險),或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壽險商品的客戶,應另外指派非銷售通路的人員在核保通過前,再以電話訪問確認招攬人員是否有充分瞭解客戶及保險商品適合度等事項。

第四,還要明確告知客戶,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的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第五,保險業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增訂要評估投資型保險要保人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不得承保「投資型保單要保人的投資屬性經評估非為積極型,且以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者」的保件。且要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保險商品(不包括小額終老保險及保險期間在 3 年以下之傷害保險)予 70 歲以上客戶的適當性。

還要評估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的作業程序,其中包括 1. 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同一保險業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2. 檢核客戶與該保險業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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