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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辦理內部關係人融資 利率費用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9-0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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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日前公告修正條文,明定券商辦理內部關係人融資利率與費用不得優於其他客戶。(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開放券商可辦理證券業務借貸與不限用途的融資借貸,證交所表示,上述兩項業務均屬授信業務,強調券商對於內部關係人以外的關係人與企業融通利率與手續費,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證交所表示,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與「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兩者皆屬授信業務,目前授信業對關係人資格、條件皆有嚴格規範,而上述兩項業務操作辦法雖已禁止證券商與內部關係人有授信業務來往,但並未將其他關係人與企業列入規範。

證交所表示,所謂的關係人包括證券商董事、監察人與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

證交所日前公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 30 條與「證券啇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 28 條條文,明文規定,證券商對內部關係人以外的關係人與關係企業融通利率、手續費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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