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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04/12/04
2.發生緣由:因本公司二林廠汽電共生設備設置地點申辦工廠臨時登記,彰化縣
政府人員至二林廠配合申辦會勘後,除通知本公司限期完成設置許可證之變更
或異動,復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及同法第56條
第2項、第71條第2項等規定,自11月24日起按日連續處罰,每日處罰10萬元。
3.處理過程:
(1)本公司刻正向彰化縣政府申辦工廠臨時登記,待完成工廠臨登取得變更設置
許可文件,即完成改善。
(2)另就行政罰鍰牴觸法令的部分,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
4.預計可能損失:無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持續改善以符合法令規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二林廠汽電共生設備,最早可溯及民國80年即取得經
濟部核發自用發電設備設置工作許可證。該區域目前依法申辦工廠臨時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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