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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力: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4-24 19:00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4/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86,324,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8/04/29~108/06/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2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9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變更買回目的,執行率0%

第三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價格未達預期,執行率0%

第九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協調市場機制及維護股東權益,執行率78.27%

第十二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為維護股東權益與兼顧市場機制不致影響股價,執行率

60.0%

第十三次買回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避免造成股價大幅波動,

執行率79.12%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執行第14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案。

說明:

1.為激勵員工及留任優秀人才,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及「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執行第14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計畫。

2.本次擬執行買回股份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買回目的:為激勵員工及留任優秀人才,轉讓股份予員工。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預定每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新台幣20.0元至28.0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買回股份總數20,000,000股,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560,000,000元。

買回期間訂於108年4月29日至108年6月28日。

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之轉讓辦法:依前案修正後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

(請詳附件六)為之。

3.本次擬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92%,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產

11.04%,本次買回股份對本公司資本財務結構之維持及財務狀況並無重大影響(財務評估報

告請詳附件七),另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之規定,出具聲明書(請

詳附件八)。

4.擬授權董事長處理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宜,提請 討論。

5.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請 討論。

決議:經主席證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轉讓辦法

(適用本公司第十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期未轉讓

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為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經

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董事長依員工職等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股數。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

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

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

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訂定。

第一次修正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第二次修正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第三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九日。

第四次修正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第五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十月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七次修訂於一OO年一月四日。

第八次修訂於一OO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九次修訂於一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十次修訂於一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8年4月24日108年第3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2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9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11.0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實際出席董事 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取具證券承銷商專業意見書在案,認為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

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

酬率、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等)之影響係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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