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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華映:媒體報導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8/04/11

2.公司名稱: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等媒體

6.報導內容:華映、大同財報揭露不實將移送檢調

7.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對子公司中華映管(百慕達)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映管(納閩)股份有限

公司於2009年1月16日對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關於重組方對

未來上市公司業績的承諾」(下稱2009業績承諾),本公司之子公司中華映管

(百慕達)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映管(納閩)股份有限公司因上開2009業績承諾,

於本公司及子公司2009年~2018年第三季以前財務報表會計處理與附註揭露,

其法律依據,於2009年~2012年度,應遵循當時所準據適用之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之要求,自2013年度起,除前述

第9號公報外,亦符合應適用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

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規定,僅有符合下列要求者才有附註揭露之必要性。

1.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負債準備才得認列:(1).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

現時義務;(2).於清償義務時,很有可能(Probable即可能的機率大於不

可能的機率,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9號下,很有可能係指發生之機率 >75%

;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下,很有可能係指發生之機率>50%)需要流出具

經濟效益之資源;及(3).金額能合理之衡量。

2.當或有負債之發生很有可能,但金額無法合理之衡量;或當或有負債的發

生可能性並非很有可能(Reasonably Probable)時,在此情況下之或有負

債不須認列入帳,但須附註揭露其內容。

3.當或有負債發生可能性極少(Remote)時,則無須認列亦無須附註揭露其內容。

二、上開2009業績承諾,經本公司之管理階層及簽證會計師,評估2009年~2018年

第三季實現之可能性極少(Remote),且對本公司營運、股東權益及財務報表尚

無重大影響,故本公司管理階層及簽證會計師未就上開2009業績承諾揭露於

2009年~2018年前三季公司財務報表中。

三、綜上所述,本公司2009年經由第三地區投資事業分別以其投資大陸之4家子公司

75% 股權作價為大陸地區華映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取得華映科技

(集團)股權所為之承諾事項,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

解釋及解釋公告,因屬合併集團內個體間之交易,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已全數

銷除,該等承諾事項主要目的在於維繫華映科技(集團)之股權安定性及維持其營

運上之獨立性,評估未來年度發生現金補償之可能性為低,且對本公司營運、股

東權益及財務報表並無重大影響,因此未揭露於本公司財務報表。與前揭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9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

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規定尚無不符,均已遵循法令。

四、2009年收購華映科技(集團)股權效益

1.股東權益方面: 共增加約 NTD 250億

2.現金流量方面: 共增加約 NTD 267億

3.償還臺灣各銀行借款約NTD 759億元(2006年~2018年),其中2009年~2018年公司

在虧損狀態下,仍努力以負責任的態度償還台灣各銀行借款共約NTD 313億元。

五、針對承諾事項是否不利於本公司而損及股東權益部分,本公司認為相關條款應與

華映科技集團投資案一體觀察整體投資綜效,相關條款不應單獨割裂觀察。華映

科技集團投資案之進行,對於本公司之財務的確有相當助益,則尚難認為承諾事

項為不合理之商業判斷,或有損於股東權益。

8.因應措施:本公司將積極配合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調查。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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