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委會報告搶先看〉維護投資人權益 投保法修法 緊盯董監事內線交易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 2019-03-26 14:53
立法院財委會明 (27) 日將審查立委提出的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案,金管會也提出建議版本,將投保中心可提起訴訟求償的理由,擴及董監事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並明訂投保中心提起訴訟後經法院判決解任的董監事,3 年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
現行投保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投保中心發現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重大事項,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求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
金管會表示,為維護投資人權益及促進公司治理,除持續督導投保中心強化團體訴訟、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功能外,另外為完備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的法規制度,以提升執行的實質效益,因此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金管會版本的修正重點包括,首先、調整投保中心可以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的事由,將不限於董監事「執行業務」,亦包括內線交易及操縱股價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的行為。
立委曾銘宗所提修法版本,是直接刪除「執行業務」,只要董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或違反法令章程行為,就提起訴訟。
第二、將興櫃公司董監事納入可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的範圍;第三、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
舉例來說,某董事在第一屆董監事任期內損害公司,但投保中心提起訴訟時,這位董事任期已屆滿,續任第二屆董監事,過去法院判決會「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也就是說會裁定為第一屆發生的行為,跟第二屆無關,不能做為解任理由。這次修法特別明訂,不以提起訟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讓投保中心對這類情況仍可提解任訴訟。
第四、經法院判決解任確定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董監事。曾銘宗版本也增訂相同條文,但只規定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期間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據金管會規劃,擬訂定經法院判決解任的董監事,「3 年內」不得再擔任上市櫃公司董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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