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募集及交付一○七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公司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6-29 08:40
依據: 一.本公司中華民國(以下同)107年3月16日第19屆第1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12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276590號函。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7年6月29日證櫃債字第10700153821號函申報生效。 四.公司法第252條第1項之規定。 五.證券交易法第34條第1項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司名稱: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陸拾億元整,每張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三.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自發行日起屆滿十年止,利率為3.50%,自發行日起屆滿十年後,若本公司未贖回本債券,則票面利率加計1%。 (一)本債券自發行日起每年計付息一次。 (二)本債券依票面金額計付息,計算單位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本債券還本(贖回)付息日如為付款地銀行業停止營業日者,則於停止營業日之次一營業日給付本金或利息,不另計付利息。 (四)本債券逾還本(贖回)付息日領取本息者,不另計付利息。 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本債券發行屆滿十年後,若計算贖回後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大於計算時法定最低資本適足率一倍,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本公司得提前按本債券面額加計應付利息全數贖回。本債券之期限為無到期日。 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本債券存續期間之償債款項來源,將由本公司營運產生之資金或資本市場工具項下支應,並依代理贖回本金及付息合約規定,於前一日交付贖回本金及付息款項給代理機構,以備兌付贖回及付息。 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本公司發行債券之款項預計分兩季運用完畢,詳如下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項目 預定完成日期 所需資金總額 預定資金運用進度 107年度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第四季 強化財務結構107年第4季 6,000,000- -3,000,000 3,000,000 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截至107年6月29日止,計有一○一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公司債,新台幣伍拾億元整;一○五年度第一期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公司債,新台幣壹佰參拾億元整。 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本公司債於發行日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九.公司股份總數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核定股份總額65,000,000,000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5,797,560,592股,已發行股份金額為新台幣57,975,605,920元。 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截至107年3月31日止,該項餘額為新台幣100,914,691仟元整。 十一.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代收款項之銀行名稱及地址: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內分行,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15號。 十三.承銷機構名稱及約定事項: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所簽訂承銷契約辦理。 十四.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不適用。 十五.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不適用。 十六.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不適用。 十七.可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十八.附認股權者,其認購辦法:不適用。 十九.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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