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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00倍,一家消費金融公司的淘金術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6-02 14:35


捷信在憑借消費金融牌照「護身」的暴力擴張中,也承受著高利率的質疑。

自從趣店上市財報揭開現金貸業務「暴利」、惡性催收等現象後,憑借網絡小貸牌照、P2P模式發展起來的「民間借貸」市場便迎來一場暴風驟雨的整頓。在這場整頓中,國內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公司從低調到異軍突起,成為互聯網金融圈的新風口。

一家來自捷克的消費金融公司正在創造著行業「發展奇跡」:五年放款規模增長300倍,凈利潤增長100倍。不過,捷信消費金融(下稱捷信)5月30日公布的2018年第一季度財報,卻似一盆冷水:當季凈虧損2.29億,去年同期凈利潤則為18.07億元。

這家外商獨資的消費金融公司開始遭遇成長的煩惱。


營收三級跳

2010年12月,捷信和其他三家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中銀消費金融、北銀消費金融、錦程消費金融(其控股股東分別為中國銀行、北京銀行、成都銀行)一起成為銀監會首批通過的四家消費金融試點企業。這距2009年銀監會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僅一年時間。

擁有消費金融牌照,意味著可以進入同業拆借渠道、較低成本獲得資金,也可以獲得直連央行征信系統的便利,降低風險,增加催收回款。更重要的是,牌照本身也是金融「合規經營」、「持牌經營」的必要門檻。

消費金融與合規小貸公司(P2P)還有明顯不同在於,對資本凈額,投資余額等金融公司杠桿和資本金比例的要求不同。總體來說,消費金融的杠桿與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指標類似,約為10%左右,這意味著消費金融的10倍杠桿遠遠高於小貸公司。

查閱公開資料可知,捷信集團的實際控制人為中東歐地區規模最大的投資和金融集團之一派富(PPF)集團,派富集團持有捷信集團88.62%股份。捷信集團是派富集團消費金融版塊的運作主體,主要從事銷售貸款、消費金融、零售銀行業務等,並在俄羅斯、中國、印度等10個國家開展業務。根據捷信官網顯示,截至2017年12月末,捷信集團資產總額為215億歐元,同期營業收入為31億歐元

2014年是捷信發展的關鍵分水嶺。這之前,由於消費金融政策試點限制,捷信在全國其他地區的業務則主要通過深圳捷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深圳捷信信馳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和信托公司以助貸的方式進行,而該部分資產並未體現在捷信的財務報表內。

2014年之後,隨著監管政策的調整,消費金融公司得以進行跨區域經營。在2014年12月,捷信完成了全國範圍內的業務模式切換。自此,全國範圍內的新增放款均通過捷信來進行發放,直接導致2013、2014和2015年三年間資產規模成倍增速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放開限制之後的三年,捷信全國化戰略更快鋪開,同時,為了適應快速的發展和滿足監管的杠桿率要求,捷信在中國的全資控股公司註冊資本最初的3億元,開始進行四次增資,目前,捷信註冊資本至人民幣達到70億元,成為截至目前消費金融公司中註冊資本最高的一家。2015年至2017年三年內,捷信營收分別為:26.67億元、63.92億元、132.55億元,凈利潤分別為:0.33億元、9.31億元、10.23億元,實現三級跳的跨越式發展。

2016年,對比同時期開業的其余三家中銀、北銀、錦程,捷信已經成為消費金融中營收、放款規模、凈利潤最高的一家。2017年,中銀憑借13億的利潤超過捷信,是僅有的兩家凈利潤超10億的消費金融公司。

中國目前已經開業的25家消費金融公司

捷信的管理層仍然保持著外資的管理風格,管理人員主要是捷克母公司的派駐代表和海歸背景的華人,極少有中國本土金融機構出身的高層管理者。捷信集團董事長施梅茲在2017年年中的採采訪中曾表示,「目前,捷信在中國的員工約有8萬人,佔到捷信全球員工數量的60%,中國已是我們最大的市場。」這種人海戰術曾經是捷信的「流量渠道」,憑借數萬人在網點「地推」獲客支持了捷信在長達數年的高速增長,但逐漸增加的人力成本也成為捷信的成本包袱。

捷信高層管理人員與簡歷

裁員、離職這些字眼開始和捷信如影隨形。2017年末,捷信在全國範圍內的貸款銷售點超過23萬家,員工數量約7.1萬人,比年中減少了近1萬人。

捷信消費金融員工學歷組成

具體來看,在7萬人中,本科及碩士學歷的高科技人才佔比不到10%,大專及以下學歷人員成為公司最重要的雇員組成。雖然相當於招商銀行的員工規模,但人均凈利潤率僅為招行的1/70。評級機構聯合資信也指出,業務發展對合作銷售網點依賴度高,在業務的快速擴張下,銷售網點人員的專業水平及道德風險管理面臨挑戰。

「消費貸」卻是「現金貸」融資模式

按照《捷信2018年第一期個人消費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說明書》(下稱ABS說明書)中所描述,捷信旗下目前主要有兩種產品:商品貸款和消費貸款。

商品貸款即店內商品分期付款,主要業務模式為客戶在與捷信有合作的商店內選購如手機、電腦、摩托、家電等耐用消費品,並在合作商店內直接申請此商品的分期付款服務。

在一位捷信用戶提供的貸款還款記錄上,借款的實際利率(IRR)已經超過60%。

消費貸款主要是針對個人消費用途的小額貸款,通常為無擔保的信用貸款,以借款人的誠信和還款能力作為放款依據。消費貸款的主要客戶群體為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個體戶和農民,,並依據其每個月的工資收入判斷貸款額度。消費貸款主要可滿足客戶家庭裝修、教育、旅遊以及購物的個人消費所需,可由客戶靈活選擇。

雖然消費金融公司在大力拓展有場景的貸款產品,但廣義上的「四無」現金貸仍然佔有不少份額:中銀消費金融推出的「中銀消費錢包」、馬上消費金融的「馬上貸」、「安逸花」、海爾消費金融的「嗨貸」app上的現金貸款等。

而捷信推出的「消費貸款」幾乎與去年12月央行大力整頓的「現金貸」特征並無二致。

在ABS說明書中透露,2017年捷信發放的消費貸款為524.82億元,同比增長1.45倍,佔放款總規模的七成以上。支撐千億級的放款規模背後,由於缺少熟悉本土市場的金融高管和同業團隊,捷信融資方式很少利用牌照優勢通過同業渠道進行融資,卻與「現金貸」融資模式如出一轍——信托通道,佔總融資額的八成以上。

在現有的25家消費金融公司中,18家都有銀行背景的重要股東,從股東投資或借款成為消費公司拿到低成本資金的法寶,通過信托通道或者ABS方式融資並不佔主流。捷信是其中的特例。

高利率「合法」還是「鉆空」?
在迅速發展、攫取巨額利潤背後,捷信的秘密卻鮮被提及。

當然,這也幾乎是行業「秘密」。雖然以上年化利率並不高,但利率之外的收費成為貸款綜合成本不可忽視的一部分。例如,捷信在利率不超過24%的情況下仍然收取貸款管理費、靈活還款服務包、貸款保險等,遠遠高於利息收費。此外,中銀消費金融則當貸款人一旦發生逾期情況之後,起訴貸款人的罰息、滯納金等項目收費遠遠高於24%。

各公司利率情況

在消費金融公司中,因為利率問題,中銀和捷信消費金融兩家官司極多。根據天眼查提供的數據,其中,中銀消費金融法律訴訟高達5214起,捷信消費金融的法律訴訟也多達665起,馬上消費金融也有68起法律訴訟,界面新聞記者發現,其中多為貸款合同糾紛,消費金融公司多為原告。

在去年的現金貸大整頓中,捷信憑借消費金融牌照「護身」,利用其合同屬於「金融借貸」而非「民間借貸」,未受波及。2018年之前,也在事實上得到了各地法院依據《合同法》的支持,罕見敗訴案例。

據界面新聞記者不完全統計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已經公布的判決案例,2018年2月之前,捷信在浙江杭州、廣東深圳、天津等多地法院判決中獲得勝訴。法院大多依據《合同法》、金融機構貸款而非民間借貸,對捷信的所有利息、服務費、違約金、附加保險等顯著高於36%的部分還款要求進行了支持性判決。僅僅在2017年5月26日這天,捷信便把超過10位未能按時還款的借款人告上法庭,一審均為勝訴。

2018年3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與深圳捷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黃丹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便是一場典型的圍繞金融機構是否應遵循24%、36%兩條紅線的「利率爭議」判決。

初審法院判決借款人黃某以24%的年利率標準向捷信償還本金、利息以及客戶服務費,但捷信不服初審判決,繼而上訴。在二審中,捷信舉出共計六個三大類證據,分別是:

首先,捷信代理律師出示中國銀監會關於批準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批覆,上訴人是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立的消費金融機構,具備貸款經營資格,與被上訴人之間關於借款合同的糾紛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因此不必在利率上受到約束。

其次,捷信還表示,捷信已經按照主管部門中國銀監會的要求不定期就息費水平向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截至目前,上訴人未受到監管部門關於產品定價問題的任何處罰。

再次,捷信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14)251號》,稱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上訴人關於產品息費定價不存在違背法律法規的情形。

最後,捷信出示了以往的其他法院就同類案件判決維護了上訴人關於借款合同效力、息費水平等全部合法權益。

但出乎意料的是,二審法院這次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捷信遭遇敗訴。

在二審判決中,法院雖然確認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個人信用額度貸款合同》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在爭議焦點的利率是否過高的問題上,法院反駁了捷信的兩個證據的適用性。

法院方面表示,首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進行管制、設有貸款利率上限背景下作出的規定,後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上限不再進行限制,故該規定的上浮幅度亦應結合個案利率進行考量,不能無條件適用。

其次,本案中,按雙方的約定,利息,貸款管理費、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違約金的合計費用明顯超過了逾期還款給金融機構造成的損失。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關系,貸款的發放一方是金融機構,雖不能當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但不意味著金融機構可以收取過高罰息。鑒於本案貸款為個人信用額度貸款,風險較大,原審綜合全案情況,一審判決將本案所涉利息,貸款管理費、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違約金的合計費用總和調整至年利率24%,並無不當。被上訴人黃杺榆未提出上訴,其主張本院不予處理。”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過,一位專註於民商法領域的律師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他並不讚同法院二審判決的理由,而是讚成依據《合同法》進行的判決。

上述人士解釋稱,雖然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存借貸利率的通知並沒有明確提及貸款利率無上限限制,不能作為借貸利率不受限的依據,但是也都認可金融借貸行為不適應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因此,在無貸款利率最高限制規定,或雖有限制規定但捷信合同約定利率未超規定及被予以處罰的,利率應當以借貸雙方簽署的合同約定為準。約定期間利率不等於違約金的概念,二審不應該依據合同法和司法解釋中的違約賠償上限調減利率。

但他也補充道,「這次二審法院頂住了,或許風向有變。」

界面新聞記者發現,2018年1月前後,涉及捷信的借貸糾紛案件中,捷信要求客戶償還的「客戶服務費」、「月靈活還款包」等便不再得到多數法院的支持,而是傾向於維持24%的上限。

目前,多地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並不一致,但一些法院對綜合利率計算上的實際“高利貸”已經明確不再支持。那麽,多年以來在金融牌照庇護下的高利率還能繼續嗎?

2018年,對捷信來說,或許是「關鍵之年」。

來源:界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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