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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微體: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11 16:0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1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

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

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惟具經理

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實際得為認股權人

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

總經理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本公司依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數為1,8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1,8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為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取得認股權利者則

不在此限。

(三)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

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即第3年起)50%

屆滿2年後起24個月每屆滿一個月,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

比例則增加1/48

屆滿4年(即第5年起)100%

(四)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就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

進修等原因經由本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

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法定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二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

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

業時,其已具行使權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

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

權主管人員核准後,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亦應比照離職

員工辦理;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依本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利,惟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期間為限。

(七)認股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八)若前述所載認股期間適逢本公司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其行使

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

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

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

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

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等),認股價格應依

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數。

2.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

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其普通

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

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

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

本公司股務提出申請,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新股。

三、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

起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資本額變更登

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

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於主管機關審

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

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前述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依法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相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人資格

條件及得認股數量將由董事長核定,經董事會同意後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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