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星光: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10 19:41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5/10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擬發行普通股計600,000股。
4.既得條件: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
未曾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員工管理規章及工作規則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
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1/3。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1/3。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1/3。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員工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有未達既得條件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就其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及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資本公積現
金(股票)等,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未既得股份、收回現金及辦理股份註銷。
(二)員工自願離職、解雇、留職停薪、退休、資遣、死亡等之處理:
1.自願離職、解雇: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自願辦
理離職或經解雇者,且離職、解雇生效時未達既得條件者,自該員工於離
職生效日起,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及配股股息,由本公司依本辦法第七條
處理之。
2.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如因育嬰、傷病
等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復
職後恢復權益,惟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既得期間應加計留職停薪期
間遞延之,並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核給。
3.退休: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
生效日時未達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計算其已完成既得期間比例之
股份及股利股息予員工領回,其餘尚未既得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本辦法第
七條處理之。
4.資遣: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依勞基法相關規定
被資遣,且資遣生效日時未達既得條件者,於被資遣生效日起,其尚未既
得之股份及配股股息,由本公司依本辦法第七條處理之。
5.死亡: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死亡,且死亡時未
達既得條件者,按死亡日計算其已完成既得期間比例之股份及股利股息予
員工之繼承人領回。如係因公致死者,應自該員工死亡日當日,視為達成
所有既得條件,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
處理準則」等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
受其應繼承之股份及股利股息,惟就其尚未既得之股份及股利股息,須俟
既得條件期滿日始得由繼承人全數領回。
6.受職業災害殘疾: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因受職業災害
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惟就其尚未既得
之股份及股利股息,須俟既得條件期滿日始得全數領回。
7.調職:如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時,由董事長於既
得條件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定其達成既得條件比例及時限。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
為發放對象,或依循發行前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107年5月9日加權平均成交價24.82元計算,每股可能費
用化之金額約新台幣24.82元。三年費用化總數約計14,892千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107年5月9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02,921,613股計算),
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約新台幣0.048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本次所發行之限制型股票
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除繼承外,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股東會之出席
、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
託保管契約執行之。盈餘分派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
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且依信託保管
契約執行之。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
股票信託、股務代理或集保管理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
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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