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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鋼: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分割新材料事業部門之相關營業予新設立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5-07 16:00


第二條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分割

2.事實發生日:107/5/7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中佑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佑精密材料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中佑精密材料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中佑精密公司為本公司即將新設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且因分割而持有

公司之股權金額與本公司分割之營業價值(資產減負債)相等,故對原有股

東之權益不受影響。

7.併購目的:

因應組織調整及專業分工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透過業務及組織的重整,朝向專業分工,以提升企業經營效率及市場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次分割並未辦理減資,且分割後中佑精密材料公司之營業利益將透過長期

投資由本公司認列,故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影響。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本分割案本公司擬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預計為50,000仟元,本

公司取得中佑精密材料公司發行普通股5,000仟股,每股面額10元。(即換股比

率1:1)

(2)計算依據:前揭換股比例係參酌本公司截至107年3月31日止,預計分割讓

與之營業價值淨值訂定之。

11.預定完成日程:

分割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07年8月1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1)就本分割案所分割讓與給中佑精密材料公司之資產、負債,其權利義務自分

割基準日起,由中佑精密材料公司概括承受,如須辦理相關讓與手續,本公司

應配合為之。自分割基準日後相關權利之維護費用由中佑精密材料公司負擔。

(2)分割後受讓營業之中佑精密材料公司,除被分割業務所生之債務與本公司之

債務為可分者外,應就本公司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與本公司負連

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

而消滅。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不適用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1)分割讓與之相關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預計共值新台

幣50,000仟元整。

(2)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59,538千元。

(3)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9,538千元。

(4)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範圍、資產、負債,係以本公司民國一○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之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計算基準日之財務報表帳載金額為準。實際分

割讓與之資產、負債金額仍需以分割基準日之帳載金額為準。

(5)就前揭所定之分割讓與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倘有調整之必要時,由本公司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調整之。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16.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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