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制度釋疑〉擬研議調整股價指數選擇權漲跌幅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03-02 10:46
由於國外許多主要交易所的股價指數選擇權多無漲跌幅限制,近期市場波動擴大,出現股價指數選擇權漲跌幅 10% 是否應調整的聲浪,對此,期交所表示,將研議交易人的建議。
至於為何未建立取消或調整異常交易機制,期交所則表示,期貨市場為零和交易,在台灣自然人逾 5 成的市場結構下,要執行相關機制有難度。
期交所表示,臺指選擇權為臺灣期貨市場第一項選擇權商品,於 2001 年上市,其漲跌幅規定,是參照早先於 1997 年於證券市場上市的權證漲跌幅規定,目前最大漲跌點數為最近收盤標的指數 10%。
期交所進一步指出,觀察國外主要交易所,如新加坡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歐洲交易所等,其股價指數選擇權多無漲跌幅限制,臺灣期貨市場股價指數選擇權設有漲跌幅 10% 的限制,已相對較為嚴格。對於交易人調整股價指數選擇權漲跌幅的建議,期交所將針對市場的發展,因應市場的需求,進行研議。
至於為何未建立取消或調整異常交易機制,期交所表示,現行設有取消異常交易機制的國際交易所,通常無漲跌幅限制或漲跌幅限制較大,且多數是以法人為主的市場。
而且要建立取消或調整異常交易機制,都會設有極高的申請門檻,包括:(一)申請者單筆異常交易損失須達一定金額,才可申請,例如韓國交易所設有 10 億韓圜門檻;(二)取消異常交易需買賣雙方同意,才可執行;(三)申請取消異常交易需收取費用,如歐洲交易所每筆收取 500 歐元、香港交易所每筆收取 3000 港幣。
期交所表示,先前已評估,因期貨市場為零和交易,在臺灣自然人逾 5 成的市場結構下,倘若受益方 (獲利者) 為自然人時,要執行異常交易取消機制,即有相當難度;而且已成交的交易可能被取消或調整,將增加交易不確定性及衍生糾紛,影響整體市場可信賴度,甚或可能引發更多異常交易產生。
期交所表示,在歐美交易所行之有年的取消交易機制,均為十餘年前即已建置,是因為當時科技或技術上,尚無法於盤中即時判斷價格是否異常,故建立事後補救機制。
但是,近年來科技發展快速,主要交易所為穩定市場價格,均朝向逐步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機制,以盤中即時計算合理成交價格區間,進行事前 (成交前) 異常價格防範,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機制才是台灣期交所推動穩定市場交易的既定方向,而非建置取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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