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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資管征求意見稿出爐 中國擬對同類產品按統一標準實施功能監管

鉅亨網新聞中心

路透北京11月17日 - 中國央行、銀監會等五部委周五聯合發布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明確界定了資管產品分為公募和私募,並對非標資產投資、資金池、第三方托管等作出規定,並明確將對同類資管產品按照統一的標準實施功能監管,過渡期自《指導意見》發布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

而尤為值得註意的是,監管層對打破資管產品剛性兌付“心意已決”,意見稿稱發行人以各種方式進行保本保收益的將分類加強懲處;而對近期頗為熱門的智能投顧業務也進行規範,稱應取得相應的投資顧問資質,並充分披露信息。

意見稿稱,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

其中,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在投資方面,意見稿稱,公募產品主要投資風險低、流動性強的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而現階段,銀行的公募產品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如發行權益類產品和其他產品,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但用於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產品除外。

對於市場此前頗多爭議的“非標”定義,意見稿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指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交易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債權性資產,具體認定規則由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其他債權類資產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金融機構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

意見稿強調,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產管理產品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商業銀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投資限制由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在風險隔離方面,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者股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者回購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代客業務與自營業務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資產管理產品之間相分離,資產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規範資金池**

意見稿稱,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產管理產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最短期限不得低於90天。”意見稿明確。

同時,金融機構不得違反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只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同一資產的,為防止同一資產發生風險波及多只資產管理產品,多只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該資產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人民幣

此外,意見稿明確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第三方機構獨立托管。不過,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財產品,但應當為每只產品單獨開立托管賬戶,確保資產隔離。

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托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托管。

**打破剛兌**

在打破資管產品剛性兌付方面,意見稿列出了剛兌的三種行為,並在認定後加強懲處。

具體來看,三種行為包括違反公允價值確定凈值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產管理產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產品保本保收益;以及在資管產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產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

意見稿稱,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加強懲處:若被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征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監管套利,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範,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

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超範圍經營,由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並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

“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並追繳罰款,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制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此外,意見稿還強調,要抑制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管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控制資管產品的杠桿水平,從負債和分級兩方面統一資管產品的杠桿要求。

而對於近期大熱的智能投顧業務,意見稿也做出了規範,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采用機器人投資顧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取得相應的投資顧問資質,充分披露信息,報備智能投顧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

金融機構應根據智能投顧的業務特點,建立合理的投資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顧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為投資者單設智能投顧賬戶,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嚴格監控智能投顧的交易頭寸、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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