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服員工會提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9-12 18:26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和勞動部、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全案審理後做出結果,對工會所提出的行政訴訟駁回。(李明朝報導)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與華航,在去年 5 月 27 號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6 月 22 號舉行罷工投票開票,隔天宣布 23 號 24 點開始罷工,工會和華航 24 號協商會議紀錄,雙方就「外站津貼」議題達成共識,其中,「1、不分越洋區域航線,『外站津貼』自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起先調升至每小時 4 美元,自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起再調至每小時 5 美元。2、公司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第 1 點『外站津貼』調升之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之名單為準。3、公司如有提高非會員之空服員第 1 點『外站津貼』之情事,公司應再提高相同金額之『外站津貼』予會員。
隨後,華航 7 月 29 號發放罷工期間配合公司調度出勤之空服員、地勤人員等員工之獎勵金,拒絕履行差距條款。
工會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確認相對人華航去年 6 月 28 號與相對人企業工會達成協議,違反兩造 6 月 24 日協議中有關外站津貼調升之禁搭便車條款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其餘申請駁回。
空服員職業工會不服裁決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訟訴,法院審理後,認定工會與華航 6 月 24 號所簽訂協議,非團體協約法上之團體協商,僅發生債法效力,其效力及執行應循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以求救濟,駁回工會之訴。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