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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必琪:公告本公司現金減資相關事項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一、本公司經106年6月1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減資新台幣433,619,610元,銷除股份43,361,961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7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24174號函核准在案。並奉經濟部106年8月1日經授商字第1060110633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現金減資換發有價證券作業計畫書』亦已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7日臺證上一字第1060014657號函核准在案。 二、茲依照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2.CC01050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 3.CC01060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4.CB01020事務機器製造業。 5.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6.F113050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7.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8.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9.F401010國際貿易業。 10.F106030模具批發業。 11.F206030模具零售業。 12.CQ01010模具製造業。 13.I501010產品設計業。 14.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分為貳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四)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176號9樓。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董事九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六)訂立章程之日期:民國81年5月2日訂立,最後一次修訂於民國106年6月15日。 (七)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已發行股份總額為新台幣1,734,478,430元,分為173,447,843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八)本次減少資本總額,每股金額暨其銷除股份條件: 1.減少資本43,361,961股,每股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433,619,610元。 2.減資比率約為25%,依「減資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換發新股,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票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所有不滿壹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面額10元認購之。 3.銷除股份:每仟股換發750股,即每仟股減少250股。 (九)減少資本後股份總額:130,085,882股,每股新台幣10元,計新台幣1,300,858,820元。 (十)減少資本緣由:用以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及公司每股獲利能力,妥善運用資金。 (十一)本次換發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之規定, 訂定減資換發股票日程如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06年09月18日。 2.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106年09月19日至106年09月30日。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06年09月20日。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6年09月21日至106年09月30日。 5.減資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106年09月25日。 6.新股票上巿買賣日暨舊股票終止上市買賣日期:106年10月02日。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期:106年10月02日。 8.自新股票上市買賣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四、換發股票之程序、手續及地點: 本次減資後上市掛牌買賣之新股,係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採帳簿畫撥登錄及交付。 故請尚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前往往來證券商開立帳戶,以利辦理登錄及交付作業。 股東應備妥下列各項資料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1.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持有之全部舊股票、換發新股申請書、未領股票領取單及原留印鑑。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股票未能辦妥過戶者:持有之全部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買進報告書或證交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乙份、印鑑及填妥資料之印鑑卡乙張,辦理過戶後並填妥換發新股申請書、未領股票領取單辦理換發。 3.若股票尚未領取者:請於歷年未領股票領取單蓋妥原留印鑑後,再檢附換發股票相關文件辦理換發事宜。 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逕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換發為無實體新股票,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請用掛號郵寄,以免遺失。 6.換發地點: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389-2999。 五、本作業計劃已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提報減資換股計劃,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書件,並於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六、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七.減資換發新股票作業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訂、或配合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時程之變更及其他等因素,以致需調整減資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及「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書」相關時程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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