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雄專欄】房屋仲介VS包租代管 要獵人去種田?
蔡志雄 2017-07-18 18:10
近期內政部花敬群次長為了推動 2017 年社會住宅 8 年 8 萬戶包租代管試辦計劃,與多家房仲業者密集進行交流,鼓勵房仲業者參與包租、代管業務。
過去我們常講的「代租代管」,事實上要區分為「代租」及「代管」兩個部分。
所謂的「代租」,是幫房東找到房客,這又稱為租屋仲介,就跟買賣仲介一樣,必須是不動產經紀業者也就是房仲才能執行業務,而目前市場上的確有不少比例的房屋出租,是透過房仲找到房客。
但是對房仲而言,促成買賣成交,最多可以得到買賣物件總價百分之六的服務費,而幫房東找到房客,得到的服務費最高不過是一個半月的租金而已,買賣跟出租的差距,實在是天差地遠。
講到「代管」,那就更不一樣了,牽涉到的是房客找到以後,包括租金的收受、房屋修繕維護、以及租約相關事務的處理等等,這些通常都不是房仲日常從事的業務,而是另有代管業者專門處理包租、代管業務。
所以傳統房仲業從事的工作,包括促成買賣雙方成交,或者幫房東找到房客,這個跟代管業者處理包租、代管業務,有很大的不同。房仲從事的是一次性的服務,收取一次服務費,而代管業者從事的,卻是長期性的服務,按月收取代管的服務費或包租的租金差額。
有次我跟一位目前從事代管業務的朋友聊天,他說,根據他的觀察,房仲跟代管的心態是不一樣的,房仲跟獵人一樣,要的是買賣成交,一次就是買賣物件總價百分之六的服務費;可是代管不一樣,要管理好房子,每個月就有相較之下不多卻是穩定的收入,所以比較像是農夫。
這個獵人跟農夫的比喻,還真是貼切。所以鼓勵房仲業者參與包租、代管業務,等於是要獵人來做農夫的工作,兩者其實是有本質上的差異。
再者,房屋出租有一定的風險,包括房屋閒置沒有租金收入、房客欠繳租金、修繕責任難以釐清、房客到期不返還房屋等等,政府鼓勵房仲業者參與包租、代管業務,便會產生風險由何人承擔的問題。
內政部 106 年 5 月提出 106 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其中提及,「105 年 11 月 4 日本部召開研商本年度試辦計畫草案會議, 與會 6 直轄市政府代表均表示,若要推動包租代管興辦社會住宅,由業者作為二房東或代管二種方式地方政府的壓力較小,地方政府較有意願推動本試辦計畫。」甚至在包租方式優缺點的比較中,將租賃期間相關風險(如空置期成本、到期不搬遷、欠租等)由業者承擔,列為業者作為二房東的優點 。
看在政府眼中的優點,勢必變成是業者眼中的缺點,當然包租代管試辦計畫中的配套便是給予業者包管費、代管費等等的補助,是否充足,必然也是房仲業者是否投入包租、代管業務考量的重點。
房仲業者要能克服業務本質上的差異,政府的補助也要足以彌補業者可能的風險,解決這兩個問題,房仲投入包租、代管業務才能順利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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