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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公布 特休假計算方式放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6-16 17:34


「勞基法」週休二日新制度上路之後,勞動部今天正式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其中特休假的計算方式,除了可以改採「曆年制」或者「學年度」與「會計年度」之外,勞雙方也可自行約定年度的計算週期。另外,新版細則也規定勞工加班如果未滿 4 小時,除了要計算 4 小時加班費之外,雇主當月可使用的加班時數也要扣除 4 小時。(李人岳報導)

配合「勞基法」通過週休二日新制度,勞動部 16 日正式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其中最重要的是特休假給假方式大幅放寬,除了先前預告可採「曆年制」或「學年度」及「會計年度」來計算之外,還開放勞雇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年度期間。


另外,施行細則也明訂,僱主應該在勞工符合休特休假條件 30 天內告知勞工排假。如果特休假沒休完,也明訂應該折算為工資,以最近一個月月薪除以 30 計算,並且應在年度終結 30 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勞工。此外,先前爭議最大的休息日加班費未滿 4 小時一律發給 4 小時,施行細則也明白規定工時的計算也應該採取同樣標準,如果勞工在休息日加班 1 小時,僱主不但要給 4 小時加班費,同時僱主當月可使用的加班時數也須扣除 4 小時。

勞動部強調,新版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增加資淺勞工特休假日數,並且保障勞工特休假的權益,讓特休假是「看得到,也吃得到」。新制實施後,勞動部還是會持續透過各種管道聽取和蒐集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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