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美國資訊霸權可休矣
鉅亨網新聞中心
復旦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副院長、教授沈丁立5日在《人民日報》海外版撰文指出,美國也有〈反恐法〉,強烈要求本國及他國資訊廠商遵守其規定,以防範恐怖攻擊,因此沒有理由要求中國不能為其自身國家安全立法立規,奉勸美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可以結束資訊霸權了。
中新網報導,文章指出,〈中國反恐法草案〉是中國根據當前國際反恐形勢和國內反恐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借鑒有關國家立法經驗和做法基礎上形成的。制定反恐法,是中國依法治國的重要步驟,也是中國政府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的必然要求。
但是,有些外國人士對中國制定反恐法似乎不能理解,尤其對其中涉及資訊安全的內容表示異議。美國政府高官為此聯名致函中國政府,歐巴馬總統更是公開要求中方為此調整政策。
據悉,美方不滿中國這部新法的下列規定:擬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在系統設計、建設和運作中預設技術介面,並將密碼方案報中方審查,不然不得投入使用。反恐法還擬規定,在中國境內提供電信業務、網際網路服務的,應將相關設備、境內用戶數據留存在中國境內,不然不得在中國境內提供服務。
中方已經講得很清楚,中國反恐法借鑒了一些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做法。根據草案二審稿,中國採取的措施,是有嚴格限制條件的:一是為防範和調查恐怖活動才採取這樣的措施;二是僅限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適用,不是隨便誰都可以用的;三是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這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做法,不會影響網路經營者的正當利益。
眾所週知,美國是電信和網際網路技術強國,在美國的國內反恐實踐中,美國的國家安全部門不就要求美國的電信和網際網路提供與經營者必須預設後門嗎?美國政府敢否站出來說其自己先前的情報人員斯諾登所揭露的這些情況不是事實呢?如是事實,美國政府所下達的要求必有內部法規依據。那麼,為什麼美國的電信和網際網路提供與經營者在國內運營必須遵守本國規定,但它們到了中國卻有權不遵守中國政府類似的資訊安全法規呢?難道它們到了中國,就可享有治外法權?美國政府可以在外國SIM卡廠商電腦中植入間諜軟體,還有什麼理由要求他國不以立法維護自身的資訊安全?
大家可以做下對比。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更多地開放市場,包括國內電信和網際網路市場,開放程度相當顯著。反觀美國,對於中國投資進入美國,卻總以安全為由重重設障。中國的電信和網際網路設備和運營商要進入美國,迄今有哪個能夠得到了禮遇?即使將來能夠準入,那麼當美國政府對本土的提供和服務商尚且提出資訊安全要求時,它能對外國在美同行網開一面嗎?
美國為了自身的資訊安全而不鬆懈警戒,有什麼理由要求他國不向美國借鑒呢?至於說美國的資訊技術與運營商不可能接受中方新規,所以要是中國堅持新規將不可能再同美國做生意,那恐怕過於自信。美國公司接受了本國法律,不正在美國做生意嗎?中國的市場還在,中國本土可以替代美國技術和運營商的能力正在茁壯成長,中國不可能離開美國公司就失去了電信和網際網路服務。
為了維護自己的資訊安全而要求自己的相關企業遵守本國法律,卻指望它們在中國可以不尊重中國的資訊安全,美國恐怕還在使用上世紀的日曆。在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我們有必要堅守國家的資訊主權。
這裡不妨奉勸美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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