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啟惠6點聲明 依法取得浩鼎股票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5-03 18:30
士林地方法院今(3)日審理浩鼎案,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浩鼎公司張姓董事長,被控涉嫌不違背職務行賄及收賄罪。翁啟惠出庭答辯,檢方起訴錯置很多陳述時間,且在解讀上扭曲他的本意。此外,他也發表 6 點聲明,指出檢查官不了解技轉程序、誤解事實和法律,翁認為他身為技術創作人,本可依法取得浩鼎股票。
該案 3 日開庭,針對翁啟惠投資浩鼎、買 3 千張浩鼎股票登記在女兒名下等部分進行釐清。翁啟惠表示,當時他投資 8 百張浩鼎股票,但並未登記在自己名下,登記在何人名下是由同案張姓被告安排;而他出錢買 3 千張股票送女兒,但因女兒人在外國,所以授權他保管和處理股票事宜。翁啟惠補充,檢方錯置很多陳述時間,且在解讀電郵時也扭曲本意,他並未違反中研院內規的利益衝突。
此外,翁啟惠也發表聲明,指檢察官不了解技轉程序,嚴重誤解事實與法律,由於他為技術創作人,可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取得浩鼎股票。
翁啟惠聲明如下:
起訴書指控翁啟惠因期約及收受賄賂罪主導中研院技轉浩鼎,構成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並違反利益衝突揭露規定,顯然嚴重誤解相關事實及法律,謹簡要說明如下:
一、「科學技術基本法」鼓勵機關將研發成果技轉廠商。因為創新技術若不能技轉廠商,政府機關將無法從廠商回收其研發投資,而產業也得不到研發的貢獻。因此,准許技轉是創造機關收入,與出售既有公有財產或執行政府採購案本質完全不同,廠商根本毫無動機行賄首長,以取得技術授權。
二、本件技轉內容為翁啟惠領導基因體研究中心團隊,所從事之基礎研究成果,雖為世界頂尖之專業生化技術,但實際應用於生產防癌疫苗,仍需廠商多年努力並投入龐大資金,且應通過世界各國嚴格之人體臨床實驗標準。因此,因技轉而取得技術,迄研發疫苗成功上市,乃漫長而不可預測之高風險投資。本案公告後除浩鼎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潤雅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廠商有興趣取得該授權。中研院智財技轉處除將本件技術移轉予浩鼎公司等,並無其他技轉對象,根本不可能發生所謂廠商為爭取技轉而行賄之情形。
三、翁啟惠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從未辦理或介入任何技轉行政事務之協商、決策或相關合約簽署。因此,起訴書指稱廠商行賄院長取得技轉云云,乃不明技轉實務之嚴重誤解。至於中研院智財技轉處為辦理本件技轉事務,而與包括翁啟惠在內創作人 / 發明人溝通,係為了解技術內容,並確定創作人 / 發明人能履行技轉合約,此非行政事務,更與院長職務毫無關係。
四、廠商在支付技轉對價或簽約前,須先評估了解技術內涵及研發團隊支援可能等細節,此為正常簽約前流程。中研院在技轉簽約前,同意潤雅公司在簽訂保密合約後,前往中研院學習,或由中研院實驗室收取費用製作醣分子材料作為測試使用,均屬一般技轉之習見程序,並無任何弊端可言。起訴書指稱翁啟惠同意免費交付醣分子材料給潤雅公司,更非事實。
五、中研院技轉予浩鼎公司之技術,乃翁啟惠帶領團隊之研發成果。翁啟惠為表明對該技術的信心,同意出資而由張姓友人代為間接投資浩鼎公司,絕非贈與。至於所謂技術股,本係酬庸他人過去對公司之技術貢獻,或期待未來與公司技術合作,顯然與院長職務無關。更遑論翁啟惠擔任中研院之院長期間,從未同意或取得任何公司之技術股。起訴書指稱翁啟惠同意取得 150 萬股浩鼎公司之技術股,並非事實。
六、依據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承辦及決行科技移轉之當事人及關係人,於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兩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此乃對於辦理技轉行政程序人員之限制。創作人 / 發明人既未涉入技轉行政程序,自不受該規定之限制。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創作人 / 發明人本得依法取得被授權廠商之股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指稱有利益衝突云云,明顯誤解法令及立法本意。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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