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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出爐特休假三制供彈性選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18 10:56


記者江昱逵/台北報導

 


為了配合「周休二日」新制施行,勞動部 17 日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針對各界適應新法面臨問題,也已陸續研議相關配套作為,特別是特休假給假方式,將會有依受僱日起 1 年內、曆年制跟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 3 種計算方式。

勞動部公布的細則規定,勞資雙方可以協商三種方式其中之一來行使休假權利,除了原本以受僱日周期計算,另外也可採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的周期,或是依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期間計算。

勞動部舉例,勞工在 2017 年 7 月 1 日到職,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到職滿 6 月可獲 3 天特休假,在 2018 年 7 月 1 日到職滿 1 年可再獲 7 天特休假。若企業採用「曆年制」算法,則勞工可在 2018 年度獲得 3 天假之外,滿 1 年的 7 天可照比率給 3.5 天,合計 6.5 天;2019 年則可獲得剩下的 3.5 天,再加上下一年度 10 天的照比率給予 5 天,合計 8.5 天,以此類推。分段計給的總天數不得低於法定基準。

特休假未休畢部分,每一天須發給 1 日工資,月薪制者以最近 1 個月工資除以 30 計算。

施行細則中也寫到,如果勞雇雙方認為非完整 1 日很難計算,也可由勞資雙方約定以完整 1 日的方式計算,但給假的日數不得低於勞基法規定。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修改重點整理如下:

一、  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二、  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

(一)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二)  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得協商以到職日起算之周年制、曆年制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給假。

(三)  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 1 倍工資。按月計酬勞工之 1 日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 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 30 換算。

(四)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日或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三、  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 外或休息日工作,屬於延長工作時間。

四、  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包括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五、  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勞工補假,保障國定假日權益。配合勞工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一致之規範,刪除現行條文第 23 條。

六、  明定本法第 39 條所定雇主使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情形,係指於第 37 條之休假及第 38 條之特別休假工作。

七、  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70% 之規定,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使童工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八、  配合本法第 74 條第 4 項新增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處理期間等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48 條。

九、  有關禁止雇主對於申訴勞工所為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等規定,已提升至本法第 74 條第 2 項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49 條。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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