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解?】九好集團借殼“財務造假”被罰,王思聰中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14 22:00
說到忽悠,筆者不得不佩服九好集團的“郭叢軍”,可以說他是忽悠界的冠軍,連“賈躍亭”都望其項背。2017年3月10號,證監會出了一則公告,名稱?“證監會亮劍重組亂象,重拳出擊有毒資?汙染資本市場”,九好集團和鞍重股份這才充分進入了公?的視野。證監會的公告內容稱九好集團虛增收入,虛構銀行存款等方式,以作價37.1億元“優良資?”,以資?置換的方式企圖打包進入鞍重股份。
此次打假,共處罰違法主體金額共439萬元,有吃瓜群?覺得懲罰的太少了,和“忽悠市值”37.1億元相比,占比僅0.1%,也就是說犯罪成本僅僅0.1%,這也難怪很多企業冒著風險也要上市了。不過對于九好集團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郭叢軍或將終身市場禁入,而杜曉芳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其余大部分機構股東處以10萬元罰款,包括王思聰的普思投資。
2017年3月11號,鞍重股份發布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公告,改公告具體闡述了九好集團做假賬的細節。根據公告的內容,平台服務費收入和貿易收入是九好集團收入的兩大重要來源,九好集團通過虛假記賬,將不存在與供應商的交易的通過做賬方式變成交易記錄。而且九好集團存在幫助供應商套取資金並充當掮客的灰色業務模式,和供應商勾結,供應商將資金轉到“九好”賬戶,然後“九好”通過控制的個人賬戶將資金轉到供應商賬戶。
比如公告稱有 125 家供應商單位或個人均通過不同方式確認與九好集團無真實業務往來或者資金往來無真實業務背景,九好集團通過這些供應商三年累計虛增服務費收入191524278.2 元。公告還稱九好集團2015 年末貨幣資金額? 531226736.82 元,其中3億元銀行存款系由九好集團通過借款形成,九好集團?掩飾虛構的3億元銀行存款而借款3億元並進行存單質押。
■ 證監會早以介入調查,機構投資者卻盲眼投資
其實證監會早已介入調查,在2016年 5 月 31 日,鞍重股份公告《浙江九好辦公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之後就進入了立案調查環節。而在2015年11月份時,鞍重股份就公告了重大資?重組事項,計劃通過資?置換及發行股份的方式和九好集團股東交易。當時,鞍重股份股價應聲?漲,僅僅不到一個月從20多塊最高?到87塊多。
機構投資者並未察覺危險的降臨,在2015年12月份仍然大舉入股鞍重股份,甚至到2016年3月份仍不自知,還有機構搶購份額。不過很可能是因?抄底,因?2016年前三月鞍重股份的走勢並不是由于“九好”被查出假賬,而是跟著大盤走的,如此一來,機構在這段時間還並未發覺九好集團的陰謀。證監會對九好集團立案調查後,就沒有機構買入了,但有部分機構選擇賣出。
機構的購買股票的行?,不管是私募還是公募,都折射出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個不成熟的一面。很多機構投資者並不是經過對某一個公司的調查,或者認真去評估某一個公司的業務以及市場來投資,更多的是事件驅動,技術驅動,這樣省事多了,賺錢還來得快。比如鞍重股份資?重組就是一個股價驅動事件,而2016年3月份處于技術底部,是一個股價驅動指標。
■ 無法抗拒的“上市”誘惑,犯罪成本急需提高
筆者翻開鞍重股份的公告,在2016年4月23號,其公告了九好集團的最近三年即2013-2015年的財務審計報告。這則三年財務報告以圖片的形式展示,看數據較傷眼,不過還是讓筆者找到一個非常明顯的問題,那就是股東的變動。筆者發現,九好集團的實際控制人郭叢軍在2014-2016年間股權頻繁變動,僅僅在2014年一年間,其通過受讓股權和轉讓股權方式共變動7次,在2015年變動2次。
郭叢軍變動股權的手法基本上是先受讓自然人部分股份,然後轉讓給機構投資者。在2014年共有8個自然人投資者,5家投資機構,通過他這?一倒來倒去,到2016年只剩下3個自然人,9個家機構。財報的顯示他目前的股權份額是53.51%,目前仍擁有九好集團的絕對控制權。其實除了郭叢軍,其余兩名自然人投資者,包括杜曉芳和張勇,股權自始至終沒變過。
王思聰普思投資持有九好集團1.13%的股份,從入股到現在都沒變化過,看來王思聰對九好集團持有放任態度。不過機構股權較?分散,可以肯定的是,這些機構股東在九好集團的經營決策中起不了什?作用,因?郭叢軍擁有絕對表決權。但讓筆者佩服的莫過于郭叢軍竟然能在2014-2015年間成功吸引另外4家投資機構投資。
其實上市誘惑是機構投資者無法抗拒的,很多私募機構都喜歡在Pre-ipo即上市前的投資,因?回報率高。一般機構入股某一家上市前的企業之前,都會傾向于投資准備上市的企業,不管是借殼還是IPO。行業和公司價值可能看的不是很重,當然,如果對手企業能夠承諾一年內上市,那?即使行業再不好,也是值得投資的。而企業和投資機構之間肯定存在業績對賭或者上市時間對賭協議,九好集團也是如此。
證監會的調查顯示,早在2013年時候,郭叢軍就開始財務造假。如果機構投資者不對九好集團的供應商校驗,想必是看不出問題的。郭叢軍在財務文件以及法務文件做的手腳很充分,而其?了引進更多的資金,但又不想犧牲自己的股份,就頻繁接手部分自然人股東份額,並倒賣給其他機構投資者。而其他機構投資者,經過郭叢軍這?“上市”的忽悠,也就剁手投資了。
這一切都是早有預謀的,從郭叢軍引入投資者到快要借殼上市,都是經過一系列策劃。當然不排除部分機構投資者是知情的,但由于上市的誘惑沒有鬧開而繼續合作。不過作?懲罰力度,筆者認?確實太小,不足以威懾大部分“?蟻”。要想肅清資本市場亂象,就必須提高犯罪成本,不然“郭叢軍”?上市進行財務造假事件仍然會屢禁不止。
■ 文|陳銘京,香港財華社財經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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