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友三專欄】全球大追稅!CRS讓海外帳戶透明化
羅友三 2017-02-22 10:05
為打擊海外逃漏稅,2010 年美國國會頒布「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即 FATCA 條款),要求所有美國境外的金融機構,必須定期將美國公民和美國稅務居民所持有的金融帳戶資料提供給美國國稅局 (IRS),今年起金融機構 (FI) 提交的資料範圍又增加金融資產的處分收入,追稅的力道可以見得是愈來愈大。
各國政府間起而效尤,另一波全球性的肥咖條款 — 共同報告標準 (CRS;全名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更是來勢汹汹。目前 101 個 CRS 參加國的稅務居民,其只要持有在稅務居住地以外的境外金融帳戶,該金融機構會遵循 CRS 標準,將帳戶資料提交給當地主管機關,以便 2017 年起各國政府可以履行義務,將資料提供給稅務居民地的主管機關,也因此將導致稅務風險大增,可以確定的是海外資產透明化,儼然已是不可抵擋的世界趨勢。
國際金融中心之一的香港在 2014 年就已表態支持這種新的國際稅務合作方式,去年 6 月 30 日生效的「2016 年稅務 (修訂)(第 3 號) 條例」就是為了履行香港承諾實施 CRS 自動交換資料所訂定的法律。接著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去年 10 月發布「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主要目的並非傳聞中要追查台商的逃漏稅,事實是要追蹤中國居民在全球各國的金融資產,及追查是否有涉及逃漏稅,這些都必須仰賴各國間互助及資訊交換才能達到目的。
同樣也是國際金融中心的新加坡,去年 12 月 8 日通過「2016 年所得稅 (國際稅務合規協議)(共同報告標準) 條例」,2017 年起依照共同報告標準 (CRS) 正式實施自動資訊交換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AEOI)。截至目前為止,新加坡已經與澳大利亞、英國、日本、韓國、義大利、加拿大、荷蘭、紐西蘭等 15 個國家簽署自動資訊交換雙邊協議。
國人最多開立金融投資帳戶的香港、中國、新加坡等地,2017 年皆已經開始實施 CRS,今年起勢必會有更多客戶將會陸續收到來自國外 FI 寄來的 CRS 文件。文件通常是「自我認證表格」,表格又分為三類:個人、實體及控制人,帳戶持有人必須誠實聲明其稅務居民管轄區域 (例如台灣)。CRS 比 FATCA 更嚴格執行身分確認,必要時 FI 可能會更進一步要求您解釋,或提供文件驗證您聲明的稅務居住身分,如果您不配合驗證稅務居住身分, FI 有絕對的權利拒絕為您開立新帳戶,或將您的資料直接交給稅務主管機關,甚至是關閉您現有的帳戶。
倘若帳戶持有人故意提供稅務居住身分的不實訊息,恐將面臨罰款或監禁的懲罰,新加坡通過的 CRS 條例中就明確訂定罰責,假如客戶提供虛假訊息可能會遭受 1 萬美金以下的罰金或者 2 年以下的監禁,甚至是兩者同時受罰。
CRS 協議下,香港是採取雙邊協定模式,降低對本地金融機構的衝擊,目前已經完成跟日本、英國的簽署。香港 FI 已經要求所有的客戶都要填寫 CRS,客戶填寫的資料會保留在 FI,等到 2018 年 FI 才會將屬於日本、英國及後續已簽署的國家的稅務居民資料提交給主管機關 ─ 香港稅務局,日本、英國及後續簽署的 FI 也會將香港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料提交給該國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再進行交換取得各自稅務居民的資料。
因為 CRS 是一個全球性的共同範本,每個參加國或地區實施的方式都以 CRS 為標準,若能了解香港執行的方式,其他參加國的作法也相距不遠。例如在香港的商業帳戶只要符合公司 50% 以上的資產非屬財務資產,50% 以上的收入不是被動收入,就不需要申報 CRS,下一篇再以香港為例來解說營業帳戶與一般理財帳戶之差別,進一步了解 CRS 的規範。
全球金融帳戶將會透明化,才能達到各國政府遏制稅基侵蝕的目的,未來境外資產除了考量當地國所產生的稅負外,還須同時考慮稅務居住國的稅負,金融帳戶之間的移轉都可能涉及台灣所得稅或贈與稅,在帳戶上的運用及操作已不如以往的自由及靈活,必須更加謹慎操作,以免誤觸稅法的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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