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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專欄】海外所得報稅攻略2》香港匯回 不見得算海外所得!

林嘉焜 2017-02-20 10:00

前情提要:王先生在 2016 年從香港匯回 20 萬美元到台灣,但海外所得免稅額是依同一申報戶來計算,且 670 萬新台幣的免稅額,是屬於基本所得的免稅額,而非專屬於海外所得的免稅額。那麼透過香港所匯回的資金,是否就必然屬於海外所得呢?

[提醒 5] 香港所得應計入海外所得!

在民國 99 年以前,香港所得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規定免納台灣綜所稅,但是,自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台灣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依據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台灣人取得香港及澳門所得,必須計入海外所得,如果同一所得稅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合計達到新台幣 100 萬元,就必須申報基本所得 (參照財政部 1021231 台財稅字第 10204696990 號公告)。

由於以上的特殊背景,香港與澳門是屬於中華民國領土,卻被計入最低稅負制的海外所得。可見,目前台灣所得稅制之複雜,無法完全以常理推論。

[提醒 6] 並非從香港匯回的資金,就認定為海外所得!

假設王先生每年都從香港個人帳戶匯回 20 萬美元,若他以為此金額不會引起稽徵機關注意,而未申報相關稅負。將來,若稽徵機關發現王先生歷年累計結匯金額異常,雖然台灣稽徵機關目前不能向香港金融機構要求提供相關王先生的帳戶資料 (除非重大案件司法互助),但可以直接約談王先生到國稅局說明資金來源。甚至於,將來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港澳地區也可能比照兩岸模式與 CRS 模式,台灣與香港互換「金融帳戶稅務訊息」,屆時,王先生匿報海外所得的事實,還是有可能被稽徵機關查獲。建議民眾誠實申報海外所得,因為,稅負不重,而且補稅再加罰,得不償失。

當稽徵機關約談王先生時,他必須提供香港金融機構印製之每月資產明細 (香港稱月結單),稽徵機關當然會詢問資金來源,若王先生說明在大陸賺取所得,再匯入香港的帳戶,則該筆資金仍屬於大陸所得。並不會因為資金從香港帳戶匯入台灣,稽徵機關就會主動認定屬於香港所得。

如果,另一位張先生於 2016 年 1 月將 100 萬美元,從台灣個人帳戶匯款到香港金融機構的個人帳戶,經過一年投資理財,虧損 10 萬美元,並在 2016 年 12 月將所有餘額 90 萬美元匯回台灣。這筆 90 萬美元當然也不是海外所得,而且是剩餘本金匯回,只要張先生將進出明細舉證說明清楚,就沒有報稅困擾。

舉例以上王先生與張先生的例子,可見從香港匯回的資金,不一定是海外所得,也可能海外損失的本金匯回而已。由此可見,經驗豐富的國稅局長官不會以為香港匯入款就一定是海外所得,應該會「查明真相」!

[提醒 7] 上海售屋所得經由香港帳戶匯回,並非海外所得!

假設王先生出售上海市房產,當年以人民幣 300 萬元購入,於 2016 年以 600 萬元人民幣出售,假設出售交易費用為 5%,房產交易所得為:售價 600─成本 300─費用 30=270。

財政部公告 105 年度綜所稅申報的人民幣折算率為 4.8357,由於人民幣從 104 年一路貶值,這是連續 5 年調升後首度調降 (104 年度折算率 5.0352)。當王先生於 106 年 5 月報稅時,應該申報上述上海售屋所得:人民幣 270 萬元 ×4.8357=1305 萬 6390 元。

財政部每年年初會頒布人民幣新台幣的折算率,由於兩者非國際通用貨幣,因此以美元為計算中介,也就是用新台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與人民幣兌美元的年平均匯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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