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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專欄】海外所得報稅攻略1》免稅額並非670萬!

林嘉焜 2017-02-16 18:00

王先生提問:我在 2016 年從香港匯回 20 萬美元到台灣的本人帳戶,金額在新台幣 670 萬元以內,是否不用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我只要每年都匯回 20 萬美元,十年下來,就有 200 萬美元的免稅空間,對不對?

針對以上讀者提問,分析與建議如下。

[提醒 1] 海外所得金額並非以匯回金額為準!

假設王先生在香港金融機構開戶,投資港股及當地金融商品,當年度出售價差盈虧互抵後,實現淨獲利 40 萬美元,則他應該誠實申報這筆海外證券交易所得 40 萬美元,並非以匯回金額 20 萬美元為海外所得之申報金額。

法源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

[提醒 2] 海外所得的免稅空間並非個人單獨計算!

社會上誤傳,「每個人」每年都可以從香港匯回 20 萬美元到台灣的個人帳戶,剛好符合新台幣 600 萬元的免稅額。其實,個人的海外所得必須與同一申報戶的其他人一併合報,並非每個人可以單獨申報海外所得。

法源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4 條

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基本所得額。

[提醒 3] 海外所得金額並無 670 萬元的免稅額!

或許,有人誤會每一綜所稅申報戶有 600 萬的海外所得免稅空間,還以為現在因為通膨調整,財政部提高為 670 萬元。其實,這是誤解的想法,因為,最低稅負制的「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要求 6 種所得加總後,才能扣除 670 萬元,並非海外所得單獨享有 670 萬元的免稅額!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第一項前半段規定: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略)

而條文中的「基本所得額」是以下 6 種所得的加總:

  1.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2.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在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行政院核定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
  3. 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 3,330 萬元者,扣除 3,330 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4.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5.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6.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提醒 4] 海外所得金額雖未達 670 萬元,仍應申報

舉例而言,王先生申報某年度的所得稅時,他的申報戶驗算相關稅額如下:

上表中,(1)~(6) 合計 1,700 萬元後,才能扣除 670 萬元,得到 1,030 萬元,再乘上單一稅率 20%,求得基本稅額 206 萬元。如果,王先生的申報戶之一般稅額 (綜所稅部分) 是 117 萬元,則基本稅額超過一般稅額的「差額」是 89 萬元,則納稅義務人王先生必須繳交一般稅額 117 萬元及差額 89 萬元,合計應納稅額 206 萬元。

如果,王先生「誤以為」海外所得僅有 500 萬元,「誤以為」未超過 670 萬元,而未申報海外所得 500 萬元,則會造成漏報逃稅行為,遭稽徵機關查獲後,應補稅 89 萬,還可能罰鍰一倍。

而且,一個綜所稅申報戶的海外所得「達到」100 萬元,就應該申報海外所得。並非「超過」100 萬元,才須申報。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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