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望谷實控人徐玉鎖內幕交易自家股票 遭證監會罰沒2189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3 14:00
遠望谷實控人徐玉鎖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1月9日,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顯示,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遠望谷在洽談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期間,遠望谷實控人徐玉鎖作為內幕資訊知情人,於2015年2月2日,控制「廖某松」賬戶買入「遠望谷」25萬股。隨後於2015年6月4日,將上述股份全部賣出,實際獲利542.44萬元。
徐玉鎖內幕交易發生位置
證監會同時指出,自遠望谷2007年8月上市至今,徐玉鎖一直是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期間,徐玉鎖控制使用「廖某松」賬戶於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間2次交易「遠望谷」,存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徐玉鎖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徐玉鎖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42.44萬元,並處以1627.34萬元罰款;對徐玉鎖兩次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公告原文如下: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徐玉鎖)
當事人:徐玉鎖,男,1965年2月出生,深圳市遠望谷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望谷)的創始人、實際控制人,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徐玉鎖內幕交易、短線交易遠望谷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徐玉鎖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徐玉鎖提出了陳述和申辯意見,應當事人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徐玉鎖及其代理律師的陳述和申辯意見,並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徐玉鎖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徐玉鎖控制「廖某松」賬戶內幕交易「遠望谷」的情況
(一)內幕資訊形成過程及徐玉鎖知悉內幕資訊的情況
2014年徐玉鎖在新加坡期間了解到國際圖書館市場的龍頭企業BibliothecaGroupGmbH公司。2014年8月28日,徐玉鎖、遠望谷董秘及投資經理與BibliothecaGroupGmbH公司股東方面進行初步接洽,討論關於BibliothecaGroupGmbH公司估值和投資架構。2014年9月11日,雙方簽署保密協議。2014年10月23日,雙方再次會談,遠望谷提出了初步的收購意向,包括估值方法和投資架構,並初步確定1億歐元的收購價格。2015年1月22日,雙方再次進行談判,一致同意按照BibliothecaGroupGmbH公司稅息折舊及攤銷前利潤(EBITDA)的10倍的估值方法和分4期收購的投資架構,由遠望谷起草投資意向書。2015年3月18日,雙方確認投資意向,並就投資意向書中未確認的條款達成一致意見。2015年3月25日,雙方正式簽署投資意向書,約定遠望谷分4筆收購BibliothecaGroupGmbH公司100%股權,出資金額不少於95,500,000歐元。2015年3月26日,遠望谷發布籌劃重大事項的公告,公司股票自當日起停牌。2015年5月14日,遠望谷發布終止籌劃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公告,公司股票自當日起復牌交易。
遠望谷擬出資至少95,500,000歐元分4筆購買BibliothecaGroupGmbH公司100%股權是《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依照《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屬於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不晚於2014年9月11日形成,公開於2015年5月14日。遠望谷實際控制人徐玉鎖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主要決策者、推動者,全程參與收購事項,屬於內幕資訊知情人,其知悉內幕資訊的時間不晚於2014年9月11日。
(二)徐玉鎖控制使用「廖某松」賬戶情況
徐玉鎖控制並使用「廖某松」賬戶。其一,「廖某松」賬戶交易用MAC地址與遠望谷提供給徐玉鎖使用的辦公電腦,以及徐玉鎖家中電腦的MAC地址部分重合;賬戶交易用IP地址與遠望谷對外出口的IP地址部分重合。其二,「廖某松」賬戶與「徐某洋」(徐玉鎖之子)證券賬戶存在大量使用相同IP、MAC地址下單的情況,與「陳某珠」(徐玉鎖之妻)證券賬戶同樣存在使用相同IP地址和MAC地址下單的情況。其三,「廖某松」賬戶僅有的兩筆手機委託下單,均由徐玉鎖138XXXX1841手機號完成。其四,2012年11月28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間,「廖某松」賬戶下單的IP地址歸屬地基本為新加坡,與此期間徐玉鎖在美國、新加坡情況吻合;2015年6月「廖某松」賬戶下單的IP地址歸屬地與此期間徐玉鎖的出差行程相吻合。其五,「廖某松」賬戶的資金全部直接來源於徐某洋,最終來源於徐玉鎖,資金去向為徐玉鎖、陳某珠、徐某洋及李某文(陳某珠堂哥的兒媳婦)。其六,廖某松與徐玉鎖存在親戚關係,「廖某松」證券賬戶開戶時所留的電話號碼為陳某珠的手機號碼,所留地址為遠望谷地址。
(三)徐玉鎖交易「遠望谷」及獲利情況
2015年2月2日,徐玉鎖控制「廖某松」賬戶買入「遠望谷」250,000股,該筆交易下單IP地址為遠望谷的對外出口IP地址,下單電腦對應的MAC地址在遠望谷提供的公司電腦MAC地址列表中。2015年6月4日,該賬戶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扣除相關稅費後,「廖某松」賬戶涉案期間內幕交易「遠望谷」實際獲利5,424,463.93元。
二、徐玉鎖控制「廖某松」賬戶短線交易「遠望谷」的情況
自遠望谷2007年8月上市至今,徐玉鎖一直是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期間,徐玉鎖控制使用「廖某松」賬戶於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間2次交易「遠望谷」,存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
以上事實,有遠望谷公告、遠望谷提供的相關材料、證券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當事人交易記錄、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情況說明、電子郵件、通話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徐玉鎖在內幕資訊公開前控制使用「廖某松」賬戶買入250,000股「遠望谷」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違法所得為5,424,463.93元。同時,徐玉鎖為遠望谷持股5%以上的股東,其控制使用「廖某松」賬戶2次交易「遠望谷」,存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徐玉鎖內幕交易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424,463.93元,並處以16,273,391.79元罰款;對徐玉鎖兩次短線交易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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