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金融監理沙盒專法出爐非金融業也可申請創新實驗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3 09:08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金管會 12 日公布行政院版監理沙盒「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針對金融科技(FinTech)公司從事金融業務開大門,以「創新行為」做為規範主體,即不再侷限金融業,只要利用資訊、網路或其他科技辦理特許金融業務的非金融服務業,都可申請金融業務實驗,實驗期間最長 9 個月,並在實驗特定範圍與期間內,給予法律豁免與相關管理規範,對於科技業來說將是一大利多。
去年底立法院多位立委分別提出監理沙盒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並舉辦數場公聽會,在與金管會協商後,立法院財委會於 12 月 19 日召開會議審查保險法等 8 金融業法,並決議於 8 法中增訂有關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的相關條文,提報立法院會前交由黨團協商,不過,金管會為求立法周延,首創以訂定專法方式,建立金融科技實驗機制。
在 12 日金管會新春記者會上,李瑞倉就宣示今(2017)年 5 大重點發展策略,包括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發展綠色金融、擴大台股規模、導引資金投人產業發展與公共建設及強化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能力。在推動金融科技部分,李瑞倉說,發展金融科技已成為提升國家競爭力重要策略,金融科技的發展,不但要追求金融科技產業的提升,更要有利於民眾享受便利的金融創新服務。
為鼓勵我國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能應用創新科技,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品質及普及性,金管會已研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對於實驗的特定範圍與期間內予以法律豁免與相關管理規範,賦予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進金融科技研發試作的安全環境,並兼顧金融市場秩序及消費者保護。
李瑞倉說,金管會已在 1 月 6 日邀請相關部會協商,12 日將再邀請金融及科技業者討論,定案後會提報行政院審查,而且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是用「商業行為」來規範,而非用行業別,自然人、法人都可來申請,對 FinTech 公司從事金融業務,做了相當大幅度的開放,有助激發國內創新能量。
金管會綜合規畫處長邱淑貞也補充說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立法有 3 大目的,包括鼓勵創新、推動普惠金融及提升產業競爭力,並參考新加坡及英國規範,排除刑事和行政責任,規範主體則以「創新行為」做主體。
至於所謂「創新實驗」指金融服務業或非金融服務業在主管機關核准的條件下,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需主管機關許可的金融業務實驗,即金融業與非金融都可以提出申請,並給予創新實驗時間為 6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實驗期間有限度豁免適用金融法規及刑事責任,有助減免實驗期間法規不確定成本,也有助金融創新。
至於實驗結束後,金管會也會就實驗結果召開審查會議,決定是否同意新創業者申請金融業務,並將參考實驗情況和結果及投資人保護,做法規調整,而且實驗結果是同一經營業務將受相同規範,申請者也必須提出對投資人保護、處理糾紛和風險規畫,未來消費爭議也將用評議中心做調處。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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