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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曲樂違規買賣股票金額達245萬 遭證監局罰款18萬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09 13:20


中信證券曲樂違規買賣股票金額達245萬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近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中信證券員工曲樂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利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股票,包括:洪都航空(600316,股吧)、雲南銅業(000878,股吧)、物產中大(600704,股吧)等多隻股票,成交金額累計2,456,417.83元,獲利67,086.39元。違反了《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沒收曲樂違法所得67,086.39元,並處以18萬元罰款。

北京證監局表示,經查明,曲樂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自2005年7月至今,曲樂就職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並於2009年5月4日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先後任北京張自忠路證券營業部(現為國貿證券營業部)電腦部電腦維護崗經理、董事會辦公室投資者關係崗高級經理。曲樂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作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曲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


「曲某」證券賬戶,2006年1月19日開立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張自忠路證券營業部。「曲某」證券賬戶開戶資料中預留的聯繫電話為曲樂本人使用的手機138××××1840,曲樂與曲某系兄弟關係,且「曲某」證券賬戶的資金部分來源於曲樂。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間,曲樂使用138××××1840手機在「曲某」證券賬戶買入「洪都航空」「雲南銅業」,成交金額累計112,891元。

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間,曲樂使用186××××2915手機在「曲某」證券賬戶買賣「物產中大」等9隻股票,成交金額累計2,343,526.83元。

上述期間內,曲樂使用「曲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獲利67,086.39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流水、手機電子取證記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曲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通告顯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和申辯材料中主要提出:第一,曲樂未直接從事證券業務,不屬於證券從業人員。第二,法律未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近親屬買賣股票。「曲某」證券賬戶交易由曲某及曲樂配偶王某翡實施,不能因其二人買賣股票而將責任歸於曲樂。第三,曲樂未使用138××××1840手機操作「曲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138××××1840為「曲某」證券賬戶手機客戶端交易軟件的註冊號碼,由於交易軟件本身的問題,他人使用其他手機號碼登錄交易軟件交易時,仍有可能顯示為註冊號碼。第四,曲樂從未接觸和使用過186××××2915手機。曲樂申請證人尹某峰出席聽證會,尹某峰稱,2014年9月12日工作時間,其使用本人的186××××0088手機與186××××2915手機通話,證實當時186××××2915手機的使用人為王某翡。聽證會後,曲樂補充提供了尹某峰的書面《證明》及王某翡同事王某晨的書面《證明》。尹某峰稱,其2014年9月12日備份的電話通訊錄存有王某翡的186××××2915手機號碼;王某晨稱,2015年王某翡使用過186××××2915手機開通手機網銀。第五,「曲某」證券賬戶中2015年3月18日顯示為186××××2915手機下單的五筆交易(交易額累計465,896元),目的在於清空剩餘股票並銷戶,不應計算在違法交易數額內。第六,《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刪除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的規定,不應趕在法律廢除之前對曲樂進行處罰。

北京證監局認為:第一,曲樂自2005年7月至今就職於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

第二,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我局認定曲樂利用「曲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不存在將曲某及王某翡交易股票的行為歸責於曲樂的情況。

第三,138××××1840手機為曲樂日常使用,「曲某」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顯示的下單手機號碼是138××××1840,曲樂對此無合理解釋,應認定為曲樂實施上述交易。

第四,證人尹某峰聽證會上的證言與聽證會後提交的書面《證明》不一致,且經查詢186××××2915手機通訊記錄,該手機在2014年9月12日未與任何人有通話聯繫,我局對尹某峰的證言和書面《證明》不予採納。同時,王某晨未出席聽證會,且聽證會後提交的書面《證明》也僅證明2015年王某翡使用過186××××2915手機,與本案認定的違法期間無關,我局對王某晨的書面《證明》不予採納。結合曲樂曾承認利用「曲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186××××2915手機通訊錄中存有曲樂高中同學、大學同學及同事的電話號碼,且曲某及王某翡對「曲某」證券賬戶交易流水中186××××2915手機的下單操作情況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我局綜合認定曲樂使用186××××2915手機操作「曲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

第五,「曲某」證券賬戶2015年3月18日的五筆交易發生在我局對曲樂立案調查之後,結合王某翡的相關解釋,我局認定該五筆交易並非曲樂操作,但該五筆交易中包括兩筆基金交易,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成交金額並未包括上述兩筆基金交易。因此,曲樂使用186××××2915手機下單的成交金額調整為2,343,526.83元,但不影響曲樂使用「曲某」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的實際獲利。綜合上述情況,我局酌情調減對曲樂的罰款數額。

第六,現行《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禁止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我局據此對曲樂作出行政處罰,符合法律規定。

北京證監局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沒收曲樂違法所得67,086.39元,並處以18萬元罰款。

同時指出,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北京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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