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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公司罰鍰撤銷 已繳五千萬暫不發還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6 08:14


「正義公司」黑心油事件,正義公司遭到檢察署刑事起訴,又被高市衛生局行政罰鍰五千萬元。正義公司不服罰鍰,提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天 (15 日) 判決,撤銷高市衛生局對正義公司的罰鍰處分,但是正義公司要求返還已經繳交的五千萬元罰鍰,行政法院則予以駁回。

(林憲源報導)


被告高市衛生局於民國 103 年 9 月間配合高雄地檢署前往原告正義公司工廠取得豬油檢體 6 件,經檢出含有雞成分,並含有重金屬鉻;復於同年 10 月間派員前往原告工廠稽查,發現原告復將 102 年間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飼料用油混合國內豬油,製成多項民生用豬油產品後,販賣予各個通路商,而供社會大眾食用,造成對人體健康有危害之虞等情,核認原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下稱食安法) 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款及第 9 款規定,遂依行為時食安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原告新臺幣 5,000 萬元罰鍰及限期命原告將違規產品回收並沒入銷毀。

正義公司對罰鍰部分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關於罰鍰部分,並請求高市衛生局返還其已繳納之 5,000 萬元罰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行政機關就司法機關已著手進行偵查或審理之同一行為,得否科以與刑罰相類之行政處罰,端視該行為之刑事訴追或審判程序終局結果而定。換言之,在刑事審判程序尚未終局確定前,行政機關自不得逕予裁處罰鍰,應俟該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否則,即違反上述行政罰法有關刑罰優先及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規定。這起案件目前在高等法院二審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定正義公司的請求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乃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原告裁處 5,000 萬元罰鍰部分均予撤銷;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已繳納之 5,000 萬元罰鍰部分則予以駁回。行政法院認為,原告前雖已向被告高市衛生局繳納 5,000 萬元罰鍰,惟高市衛生局原處分並非當然無效,且撤銷判決之形成效力,乃於「判決確定時」始發生。故被告對原告裁處罰鍰之原處分縱經判決予以撤銷,因其尚未確定,仍不發生形成力,則被告原受領之罰鍰,並非當然為無法律上原因。從而合議庭認為,被告對原告違章行為之裁罰權僅係暫時停止,尚有回復行使之可能,在此之前,准予返還即非適當。

(圖: 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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