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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設排除條款個人網銀交易沒有7天鑑賞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3 11:43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上網購物通常有 7 天鑑賞期,不過,金管會表示,由於金融商品與服務屬性不同,因此,金管會預告修正「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訂行話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點,網銀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排除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並不適用 7 天鑑賞期,消費者無法在不負擔任何損失下,終止契約或退還商品。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可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不過,金管會表示,行政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2 項授權規定,訂定發布「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為避免衍生事後有關通訊交易認定爭議,金管會因此研議修正「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訂行話契約應記載事項」。

至於這次修正重點,金管會說,主要是增訂銀行應於契約載明並事先告知客戶本契約的服務,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解權規定,即不適用 7 天鑑賞期。

金管會解釋,網銀的服務包網路貸款、匯款、轉帳、線上開戶及投資基金等,這些金融商品及服務往往具有繼續性、不可回復或無法退還性,而且時間差距對價值有重大影響對其價值有重大影響,價格經常依據市場變化比如匯率或股價有重大變化,不是金融業者能控制,不像其他產業所販售商品如衣、鞋子等,即使經消費者退還仍可原價再出售

雖然個人網路銀行交易無 7 天鑑賞期、不適用解除權規定,不過, 金管會也說,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金融業有相當多法定義務,尤其與消費者訂定契約前,應履行「適合度」及「重要事項及風險說明」義務。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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