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華發A-B信披違規擬被處罰 律師征集索賠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0 15:30
2016年9月19日,深圳中恆華發股份(600325,股吧)有限公司(簡稱:深華發A-B,代碼:000020/200020)公告收到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前,2016年1月18日,深華發接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深證調查通字16026號)。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如下:
一、未按規定披露與控股股東子公司關聯交易事項
2014年7月21日、2014年8月8日,深華發董事會、股東大會分別審議通過《關於購買理財產品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合計不超過5億元的自有閒置資金擇機購買理財產品,授權董事長行使投資決策權並簽署相關合同。2014年7月21日,公司發布了《關於購買理財產品的公告》。
2014年9月28日,深華發與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信托)簽訂了《中信乾景綠色星城投資基金集合信托計劃T2類信托合同》,約定深華發認購該信托計劃的T2類信托單位,認購金額共計5億元。在此前的同月25日,武漢新東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新東方)系武漢中恆新科技產業集團(以下簡稱武漢中恆)全資子公司,已與中信信托簽訂《人民幣資金貸款合同》,約定中信信托向武漢新東方發放貸款金額不超過5億元,貸款總金額以中信信托為向武漢新東方發放貸款而發行的中信乾景綠色星城投資基金集合信托計劃的T2類信托單位對應的信托資金本金的金額之和為准。
2014年12月26日,深華發向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乾景5期)(以下簡稱中信乾景5期)賬戶轉賬5億元購買信托產品。同日,中信乾景5期賬戶向武漢新東方轉賬5億元發放貸款,武漢新東方又將5億元轉賬至武漢中恆。2015年9月7日,武漢新東方向中信信托歸還5億元貸款本金,並共支付貸款利息4,461.80萬元和提前還款補償金76.39萬元。2015年9月8日,中信信托向深華發支付5億元信托本金,並共支付信托收益4,283.33萬元。
深華發向中信信托購買信托產品的資金用於向武漢新東方發放貸款,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上述事項構成關聯交易。深華發未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14年年報、2015年半年報中完整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二、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資金往來事項
2015年8月底,李中秋與深圳市萬科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科財務)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祝九勝口頭約定,將深華發5億元資金存放在萬科財務,萬科財務支付一定比例的資金占用補償。5億元資金占深華發2014年度經審計總資產11.6億元的43.10%。2015年9月8日,深華發將5億元資金劃轉至萬科財務。2015年12月31日,萬科財務向深華發分別轉款5億元和1,920萬元。深華發向萬科財務支付5億元資金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深華發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三、未按規定披露超額關聯交易事項
2014年4月18日、2014年5月14日,深華發董事會、股東大會分別審議通過《2014年度視訊業務日常關聯交易預計情況》議案,公司或武漢恆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恆發科技)2014年度向武漢恆生光電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恆生光電)采購液晶顯示屏金額不超過1,200萬美元。2014年4月22日,深華發發布了《2014年度視訊業務日常關聯交易預計公告》。
2014年3月至10月,武漢恆發科技和武漢恆生光電共簽訂10份液晶顯示屏購銷協議,合同采購金額共計28,452.60萬元,超過了審議並披露的預計總金額。其中,截止2014年6月,雙方簽訂的購銷協議金額共計7,142.56萬元,已近預計總金額。2014年7月至10月,雙方繼續簽訂了5份購銷協議,合同金額分別為1,0019.56萬元、9,006.93萬元、200.06萬元、1,083.50萬元、1,000萬元,分別占深華發2013年度經審計凈資產2.74億元的36.57%、32.87%、0.73%、3.95%、3.65%,上述合同金額共計21,310.05萬元,占深華發2013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77.74%。根據上述購銷協議,2014年3月至12月,武漢恆發科技共向武漢恆生光電預付貨款27,969.41萬元,實際執行的購銷協議金額為2,789.52萬元。2014年12月,武漢中恆代武漢恆生光電向武漢恆發科技歸還了未執行合同的預付款2.04億元,並支付了部分預付款項利息392萬元。
對於上述超額關聯交易事項,深華發未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也未按照規定進行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和《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一、責令深華發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二、對李中秋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罰款;三、對陳志剛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四、對唐敢於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五、對翁小珏、曹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最高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深華發A-B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為維護廣大因虛假陳述受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深華發A-B股票並遭受虛假陳述損害的投資者聯合征集訴訟委托,代理投資者索賠。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4年4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間買入深華發A-B股票,並在2016年1月19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厲健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證券交易所股東卡復印件或證券開戶信息確認單(加蓋證券營業部業務印章)、首次購買該股票至今的交易記錄原件或交割單原件(加蓋證券營業部業務印章),並附上您的聯系電話/手機/地址郵編/電子郵箱/QQ號/微信號。免費審核後,律師將對符合索賠條件、決定委托訴訟的投資者,進一步提供相關訴訟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師不預先收取任何律師服務費,實施共同承擔風險、共同獲得利益的風險代理模式。
友情提示:
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電話: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號7L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電話:13958118283地址:杭州文一西路1198號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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