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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董事會決議公開募集或私募方式發行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6 19:06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6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第一期有擔保(若採公募)


或無擔保(若採私募)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

3.發行總額:上限新臺幣100億元

4.每張面額:授權董事長決定

5.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決定

6.發行期間:無到期日

7.發行利率:授權董事長決定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強化本公司財務結構

10.承銷方式:授權董事長決定

11.公司債受託人:授權董事長決定

12.承銷或代銷機構:授權董事長決定

13.發行保證人:授權董事長決定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授權董事長決定

15.簽證機構:授權董事長決定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不適用

17.賣回條件:不適用

18.買回條件:授權董事長決定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為因應市場變化,募集方式採公開募集或私募擇一或同時採用、相關發行條件及

其他未盡之事宜(如面額、發行價格、發行期間、發行利率、承銷方式、

承銷機構、受託人及代理還本付息機構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依相

關規定全權處理。

(二)為有效掌控募資時效,以迅速獲取相對穩定之資金,若採私募方式發行無到期日

次順位公司債:

1.特定人選擇方式,洽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應募之。並須符合

『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之規定。

2.本債券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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