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99年股東常會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6 19:06
第二條 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6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3號16樓會議室。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98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98年度決算報告。
(二)承認事項︰
(1)98年度決算表冊案。
(2)98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2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6/1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發行94年度海外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自99/04/20~99/06/18停止
受理轉換。
(2)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
者,本公司將於99年04月13日起至99年04月23日止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提
案處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6號42樓(新光金控董事會秘書)。
(3)
a.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新光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
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b.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新光金控)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10%者,應先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
自行申請核准並通知本公司。(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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