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己種特別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3-26 19:06
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6
2.私募資金來源:以發行己種特別股方式募集
3.私募股數:上限為新臺幣100億元扣除99年度上半年實際發行無到
期日次順位公司債金額後之餘額除以每股價格,整數計算之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億元扣除99年度上半年實際發行無
到期日次順位公司債金額後之餘額。
6.私募價格:每股價格授權董事會依99年股東會通過之訂價依據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一)股息年率訂為3.2%,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算。
(二)分配不足之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次於乙種、丁種及
戊種特別股優先補足。
(三)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或撥充資本之分派。
(四)分派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次於保險契約之要保人
與受益人、其他一般債權人、丁種特別股及戊種特別股;但以不
超過原實際發行金額為限。
(五)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有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權利
。於己種特別股的股東會有表決權。
(六)現金發行新股時,有與普通股、丁種特別股股東及戊種特別股股東
相同之新股儘先分認權。
(七)若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主管機關所定股東紅利分派之
最低比率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所遞延之股息不得加計利息。
(八)己種特別股不得轉換為普通股。自發行日屆滿五年之次日起,經主管機
關許可,本公司得隨時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按原實際發行價格贖回全部或
一部份。本公司未贖回之本金,自發行日起滿七年到期,期滿時本公司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若屆期本公司因客觀因素或
不可抗力情事以致無法收回已發行之己種特別股之全部或一部份時,其
未收回之己種特別股,其權利仍依各款發行條件延續至本公司全數收回
為止。其股息按原年率以實際延展期間計算,不得損害己種特別股應享
有之權利。
(九)其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又本次私募特別股股
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向金管
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強化本公司財務結構。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為有效掌控募資時效,以迅速獲取相對穩定之資金,本次發行己種特別
股擬採私募方式進行;應募人須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
(二)本次私募特別股股票之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於99年股東會通過訂
價依據,並授權董事會依訂價依據訂定之。
(三)本次私募特別股股票之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資金用途、運用進度與預
計可能產生效益,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法令變更或事實需要而有所修
正或有其他未盡事宜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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