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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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
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在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體和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保險人在承保時,是以投保人自報的金額為基礎,參照投保人的經濟狀況、工作性質等因素來確定保險金額。財產保險是補償性保險,保險金額依照投保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
(2)保險期限。除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外,大多數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期限都在1年以上,保險期限較長。因此,長期性壽險要求在計算保費和保單所積累的資金時要考慮利率因素,不僅考慮當前的利率水平,還要考慮利率未來的走勢。財產保險除工程保險和長期出口信用險外,多為短期(1年及1年以內)。財產保險計算保費時一般不考慮利率因素。
(3)儲蓄性。長期壽險所繳納的純保費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責任準備金,將來給付給被保險人,因此具有儲蓄性。責任準備金是保險人的一項負債。保單在經過一定的時間后,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權利,而這是一般財產保險所不具有的。
(4)代位求償。代位求償是指當損失由第三方造成時,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可以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損失,被保險人不能再向第三方責任人索賠。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遭受保險事故受到傷害后,既能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可從致害人那里獲得賠償,而保險人除了給付保險金之外,沒有從肇事者處索取賠償的權利。
(5)經營方式
①展業。保險展業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業、代理人展業及經紀人展業。其中,直接展業是指保險人依靠自己的業務人員銷售保單;代理人展業是指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由代理人進行保單推銷,代理人可分為專業代理和兼業代理。我國目前在財產保險中主要依靠直接展業和兼業展業,而人身保險除采用直接展業方式外,一般由保險營銷員招攬業務。
②承保。保險承保的過程實質上是保險公司對風險選擇的過程。選擇可分為對“人”的選擇和對“物”的選擇。就是說,保險公司不是什么風險都承保,也不是不加區別地將保單地賣給任何人。財產保險的標的是物,但擁有或控制財產的被保險人也會影響標的風險的大小,因而財產保險除了對“物”進行選擇外,還存在對“人”的選擇問題。在人身保險中,對“人”的選擇就是對標的的選擇,一般不涉及“物”的選擇。
③理賠。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在損失通知、索賠調查、核定損失金額以及最后結案的整套程序中都基本相同,但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后面要說到)。
④防災防損。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進行防災防損體現在:研究應對逆向選擇的措施,向社會宣傳健康保護方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體檢以及捐贈醫療設備等行動上。在財產保險中,則體現在保險人積極參與社會防災防損工作和在自身業務經營中,如條款設計、費率厘定、承保經營等方面,貫徹保險與防災防損相結合的原則。
⑤投資。由于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所以保險人必須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用于投資,盡可能使這些準備金不斷增值,以應付將來給付的需要。財產保險多為短期,其責任準備金也有不斷增值、資金運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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