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事故騙保,構成保險詐騙
鉅亨網新聞中心
案情:2007年8月5日,受某客運有限公司雇用的程某為該公司修理房屋時不慎摔傷,當晚該公司總經理朱某指使本公司人員以公司名義撥打該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電話報案,謊稱程某系乘本公司客車摔傷,試圖進行保險理賠。2008年11月3日,朱某向公司法律顧問余某明確告知程某系因幫助公司修繕房屋摔傷的真實原因后,與余某合謀采取訴訟方式進行保險理賠并決定由余某負責全部訴訟事宜,經法院調解,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事故賠償款
74318.96元給該公司。后在被人舉報的情況下,該公司向保險公司退回了騙取的全部保險理賠款。
評析: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款規定,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本案某客運有限公司在該公司總經理朱某和該單位法律顧問余某商量下,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利用訴訟方式,騙取保險金74318.96元,數額較大,已構成保險詐騙罪。應對該公司處以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朱某和直接責任人員余某追究保險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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