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個資法三讀通過 增列新聞免責條款
兩岸網記者王定傳 台北
個資法爭議,經朝野協商後,對於條文做出修改,並於今天獲立法院三讀通過。(記者:王定傳攝)
兩岸網台北4月27日報導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不過卻引發箝制新聞自由的批評。因此,經朝野兩黨協商後,同意個人資料只要基於「公共利益」就可蒐集、處理、利用,另在條文內增列新聞媒體可因報導,在蒐集資料時,可免於事先告知當事人。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不過卻引發箝制新聞自由的批評。因此,朝野雙方昨天協商同意,共同提出復議,並修改個資法第九、十九、二十、五十一條文,上午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增列新聞免事先告知條款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李俊毅表示,基於個資保護也要兼顧新聞自由與網路資訊傳播利用,因次朝野雙方同意,增列個資法第九、十九、二十、五十一條文。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個資法第九條增列「大眾傳播業者基於報導蒐集個人資料是免責範圍之一」。李俊毅表示,新聞媒體可因報導,在蒐集資料時,可免於事先告知當事人。
「公共利益」難以界定
增列第十九條、二十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處理或蒐集,一定要「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個人資料必須取自一般可得的來源。其中,所指的「資料來源」就是網路或公開性資料。但若是當事人有異議時,仍須以尊重當事人為前提。
至於「公共利益」的範圍,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表示,這部份的確很難界分,因此,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針對個資法中有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例如公共利益、一般可得資料來源等,都還有爭議空間,政府也會邀集專家學者,在施行細則中確定。
FACEBOOK、BLOG回歸民法
根據三讀條文,「網路使用者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搜集、處理或利用未與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排除於個資法適用範圍」。也就是說,網路FACEBOOK、BLOG的使用者,只要在公共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沒有涉及其他個人資料結合影音資料,就可排除於個資法範圍之外。
此外,覃正祥表示,原版本中就已規定「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利用、處理之個人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也就是說個人居家影音資料不屬於個資法規範。
覃正祥進一步指出,FACEBOOK或BLOG若是侵犯個人人格權與肖像權,是要回歸民法相關條文適用。(記者:王定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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