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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打折機票不補償被指“霸王條款”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2-26 12:27


就近日討論升溫的“打折機票不補償”問題,被廣泛質疑涉嫌“霸王條款”,春秋航空公司新聞發言人張武安表示,春秋航空公司定位低成本航空公司,航班延誤不補償,也不賠償。

據每日經濟新聞2月26日報道,昨日(2月25日),就近日討論升溫的“打折機票不補償”問題,春秋航空公司新聞發言人張武安表示:“春秋航空公司定位低成本航空公司,航班延誤不補償,也不賠償。”


張武安表示,2005年6月,春秋航空就這些服務差異條款向中國民用航空局申請進行聽證,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后,形成差異化的服務措施,并在售票網站和門市上在旅客購票前做特別提示,并以突出字體標出,旅客在購票之前閱讀,簽字或點擊同意后才能成功訂票。

按照春秋航空的差異化服務條款規定,由于公司原因(包括航班計劃、航班調配、義務維護和運輸服務)造成航班延誤4小時以上并直至晚上22:00以后,且計劃航班取消的,公司為旅客免費安排帶盥洗設施的標準間。除此之外,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均不提供任何補償或賠償費用。

隨后采訪中發現,正是“無論何種原因航班延誤或取消,均不提供任何補償或賠償費用”這一點,被廣泛質疑涉嫌“霸王條款”,質疑航空公司在履行“自行決定服務差異”權力的同時,忽略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合法不合理。

在春秋航空公司提供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對春秋航空有限公司旅客服務差異的批復》文件中,記者看到第二點批復確實寫到:“鑒于法規和規章尚未對飛機上免費餐食和飲料供應、航班延誤補償作出強制性規定,由你公司依據民航法和總局指導意見自行決定服務差異。”

也就是說,有關“航班延誤”是否補償、如何補償,春秋航空公司確實可以自行決定。同時注意到,民航總局緊隨上述文件的批復意見還有:“建議你公司既要考慮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要重視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值得深思的是,從中國民航總局消費者事物中心和上海市消保委空港辦公室了解到,近日,由于春運及天氣等各種因素影響,旅客航空投訴持續增多,而春秋航空公司投訴也明顯高于其他航空公司。

“除了旅客對廉價航空公司‘服務有差異’不完全了解和接受以外,和航空公司本身資源大小所決定的其延誤應急調配能力和真實服務都有關系。”上海市消保委空港辦公室負責人表示。

也有業內人士坦言,從現實來講,目前廉價航空公司確實承擔不起太多義務,否則就難以生存,尤其像春秋航空2009年推出100萬張“99元”系列特價機票的這種情況,從航空成本計算,很難再承擔其他服務。

而依據國家民航局的 《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其他航空公司由于自身原因造成4小時以上航班延誤是需要依照規定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春秋航空“任何情況下不賠償”在某種程度上是種特例,對于這種特例的合理性一直存有爭議。

(王敏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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