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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新世界百貨中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10-22 18:50


茲公告新世界百貨中國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東,本公司謹訂於2010 年11 月23 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灣仔博覽道一號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議室N101A室(新翼)舉行股東特別大會(「大會」),以考慮及酌情批準(不論有否修訂)以下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

普通決議案

「動議:

(a) 批準、追認及確認框架合同(定義見本公司於2010 年10 月25日刊發的通函(「通函」))(分別注有「A」及「B」字樣的通函及框架合同副本已提呈大會,并由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以及框架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以及其實施;及

(b) 授權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或任何兩名董事,倘須蓋上公司印監),代表本公司執行所有該等其他文件及協議,并采取他╱她╱他們之絕對酌情權下可能認為必須、權宜、適宜或合宜之所有該等行動或事宜,以落實關於框架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以及其附帶之所有事宜。」

附注:

(1) 凡有權出席大會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均有權委任多於一名的代表代其出席大會,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如屬任何股份之聯名登記持有人,任何一名有關人士可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就相關股份於大會上投票,猶如彼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多於一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會,則僅上述出席人士中就相關股份於股東名冊排名首位之人士有權就該股份投票。

(3) 隨函附奉大會代表委任表格。

(4)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證之有關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8號金鐘匯中心26樓,方為有效。股東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親身出席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并於會上投票。

(5) 上文所載普通決議案將以按股數投票方式表決。

(6) 本通告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若與英文版本有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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