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能科技:本公司收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二四號主文:原判決關於莫皓然部份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符合條款: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7924號
2.事實發生日:99/01/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莫皓然先生前於95年8月30日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涉嫌內線
交易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一案,前經台北地方法院96年10月31日宣判無罪,
復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7年9 月30日宣判,就莫皓然部份推翻原無罪判決,改諭知
有罪判決,再經最高法院宣判:原判決關於莫皓然部份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一、該案屬敦輝等六家投資公司過去之理財行為,對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
無顯著影響。
二、據本公司董事長莫皓然表示,敦輝等六家投資公司過去為幫助完成鼎創達
公司現金增資,以賣老股認新股之方式,處理該等私人公司資產係依法為之,
絕非因知悉任何內線消息而售股,此依文書證據顯示售股時間均在重大訊息
成立之前,即明顯得知。何況財務預測與更新為高度不確定資訊,電子業尤然,
似無重大訊息之本質與基礎條件,更似無道理以刑法相繩,否則人人自危。
原二審判決似無調查任何證據,即驟然推翻原一審無罪判決,現已經最高法院
依法撤銷。莫皓然將於發回程序中向法官更加詳細說明,以避免子虛烏有的誤解
並還其清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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